賴清德當局正在加碼持續欺凌、迫害陸配。
臺灣海基會及島內移民部門近日大舉寄發通知書給所有在臺定居的14萬余名陸配,要求在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 之喪失原籍公證書”,逾期將撤銷在臺定居證及戶籍登記的處分。
賴清德當局這是怎樣的政治操作?背后目的是什么?對陸配有什么影響?對兩岸關系又帶來怎樣的沖擊?
在分析這些問題之前,先要弄清楚兩件事:一是目前在臺陸配大約為38萬人,為何賴當局只針對其中的14萬陸配?二 是所謂“喪失原籍”中的“原籍”指的是什么?
這14萬陸配,指的是取得臺灣定居權(戶籍)的陸配。換句話說,目前38萬陸配中,還有約24萬未拿到臺灣定居權,未拿到 臺灣地區身份證,她們仍處于“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階段。
至于“喪失原籍”中的“原籍”,臺灣地區有關規定其實是故意“模糊處理”,以規避敏感的“兩國論”;“原籍”一般是指“原戶籍”。所以,賴當局要求陸配補繳“喪失原籍”證明,主要是要求她們放棄原大陸戶籍。
可是,賴清德當局選擇此時祭出這個動作,再怎么在文字上包裝也掩飾不住其煽動兩岸對立,阻撓兩岸交流,推動所謂“互不隸屬”的“新兩國論”的目的。
臺灣移民部門在解釋時就公開說,兩岸人民不得具有“雙重國籍”。這種說法其實是將“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中有關“原籍”的模糊規定,赤裸裸變成“兩國論”。
事實上,自3月13日拋出“賴17條”,將大陸界定為“境外敵對勢力”后,賴清德當局就在島內加碼煽動兩岸對立,對陸配的迫害為最典型例子。“亞亞”“小微”“恩綺”三名陸配被限期離臺甚至被強制驅離,取消在臺依親居留資格,只是對這個群體進行欺凌的開始。此番要求3個月內補繳“喪失原籍”證明,是更嚴厲更擴大化的審查與迫害。
在引發輿論撻伐后,臺灣移民部門解釋說,目前在臺定居的陸配,只有1萬多人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問題在于,如臺媒所指,很多陸配早在2004年前就赴臺,早就拿到臺灣身份證,而他們在大陸可能早已無親人,時間久遠,要取得“喪失原籍”證明不排除會遇到各種困境。 這不是強人所難嗎?
何況,過去歷經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三任臺灣地區領導人執政,他們都未曾執行2004年修正后的“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相關規定,何以賴清德此刻要翻出二三十年前的舊賬?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賴清德當局涉及兩岸議題的操作,從來都不是無的放矢。南投縣前陸配議員史雪燕去年被指控未放棄大陸戶籍,最后被剝奪當選資格,就是賴清德當局迫害陸配的前奏。
賴清德當局一再濫用司法、羅織罪名欺凌陸配,迫使兩岸婚姻家庭骨肉分離,不僅有悖人倫、毫無人性,本質上還是推 行“兩國論”,搞“實質臺獨”。(海峽導報記者 吳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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