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AI生成,僅供配合敘述
來自甘肅慶陽的小張,自小母親因病離世,23歲時認識了一個小伙子,兩人情投意合,準備結婚。誰知父親以“女兒太單純,怕被騙”為由,死活不肯交出戶口簿,同時還要求男方給10萬元彩禮。小張無奈只好把父親告上法庭,要求其交出戶口簿,協助小張辦理結婚登記。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小張的訴訟請求(案例來源于網絡)。
類似上述父母通過控制戶口簿,干涉子女婚姻自由,借機索取彩禮的案件時有發生。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將于5月10日起正式施行,新條例施行后,父母這個“押證控婚”套路將徹底行不通。
婚姻登記不再需要戶口簿,而且“全國通辦”
新《婚姻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申請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該規定刪除了原先需要提供戶口簿的要求,憑雙方的身份證就可以辦理,而且據報道結婚登記還實現了“全國通辦”,不僅不需要提供戶口簿,也不需要到戶籍地辦理,只要住所地就近的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辦理。這對于要結婚的人來說,確實方便了許多。
新《婚姻登記條例》對離婚登記的要求也同步修改了。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申請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對離婚訴訟實務的影響
婚姻登記要求的簡化和“全國通辦”,對于離婚糾紛訴訟實務也有一定的影響。
婚姻登記“全國通辦”后,意味著一個城市的婚姻登記處可以查詢到全國其他省市的婚姻登記記錄,根據筆者此前向婚姻登記部門的咨詢,實務中,可以跨省市查詢婚姻登記記錄的臺賬,但不可以異地出局書面證明。
在以前,律師要查詢當事人的婚姻登記記錄就只能到婚姻登記的戶籍所在地查詢,這一點明確,但很可能得到外地出差。
而新條例施行后,律師不一定得去涉案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去了也可能因為原始登記不在那而撲空,無法出具書面證明。此時,可以先就近到一個婚姻登記處,憑法院的調查令、立案受理通知書以及需要的律所材料去查詢涉案當事人的婚姻登記臺賬情況,根據登記處告知的具體婚姻登記地(機關)信息,再到當地查詢,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不過,如果全國通辦后,相信這種跨省市查詢結果的差異,也遲早會消失,至少異地出具證明材料,在技術上應該是沒問題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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