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2025年檢察聽證典型案例
深化落實檢察聽證
為檢察權運行“加把鎖”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2025年檢察聽證典型案例。此舉旨在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豐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檢察實踐,健全檢察權運行制約監督機制,持續做實做優檢察聽證工作。
這批案例共6件,分別是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檢察院督促整治醫療器械強制檢定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聽證案,江蘇省南京市檢察院、雨花臺區檢察院張某、汪某某刑事申訴檢察聽證案,山東省莘縣檢察院某環境公司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檢察聽證案,河南省禹州市檢察院對劉某某社區矯正監督檢察聽證案,重慶市永川區檢察院跨區域企業供氣合同糾紛民事裁判結果監督檢察聽證案,四川省榮縣檢察院督促地下水資源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聽證案。
記者注意到,此批典型案例中多起案件都注重延伸檢察聽證效果,促推問題長治長效。例如在四川省榮縣檢察院督促地下水資源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聽證案中,檢察機關在采納聽證員意見、制發檢察建議后,及時開展“回頭看”跟進監督,確認前期所發現的15戶無證取水企業全部受到依法查處。同時,針對聽證會上企業代表所反映的取水許可證辦理程序復雜、費用偏高等實際困難,該院持續加強與縣水務局溝通,由縣水務局牽頭完善了對中小微高耗水企業上門服務方案,并與縣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線索移送機制,與縣稅務局會簽協作機制,協調評估公司將中小微企業的水資源論證報告編制服務費標準下調50%,全縣同類企業辦理取水許可證積極性明顯提高。在江蘇省南京市檢察院、雨花臺區檢察院張某、汪某某刑事申訴檢察聽證案中,該院不僅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而且強化與相關部門的合作,落實聽證達成的和解賠償事項,消除隱患,防止矛盾反彈。
“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發揮檢察聽證制度的作用,對檢察聽證意見真聽、真改、真落實。同時按照最高檢黨組要求,加強不起訴、不支持監督等案件聽證,切實為檢察權運行‘加把鎖’。”最高檢案管辦相關負責人表示。
2025年檢察聽證典型案例
(按辦案單位行政區劃排序)
1.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醫療器械強制檢定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聽證案
2.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張某、汪某某刑事申訴檢察聽證案
3.山東省莘縣人民檢察院某環境公司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檢察聽證案
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劉某某社區矯正監督檢察聽證案
5.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檢察院跨區域企業供氣合同糾紛民事裁判結果監督檢察聽證案
6.四川省榮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地下水資源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聽證案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醫療器械強制檢定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聽證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聽證 醫療器械強制檢定 醫療質量
【要旨】
檢察機關從“小切口”發力,針對醫用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存在監管盲區這一可能危害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大隱患”,依法辦理督促整治醫療器械強制檢定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并通過邀請有專業背景的聽證員參加聽證會,推動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強檢醫療器械監管職責,確保使用醫用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佳木斯市院”)深入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護民生”專項行動安排部署,聚焦應接受強制檢定的醫療器械存在超期未檢問題,對照《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對佳木斯市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及驗光場所進行實地走訪調查,發現轄區內37家醫療機構及驗光場所存在153臺應接受強制檢定的Ⅱ類醫療器械超期未進行檢定的違法行為,并于2024年5月9日依法立案。考慮到本案存在所涉問題專業程度高、行政機關因人員不足履職困難、醫療機構對醫療器械檢定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等問題,佳木斯市院決定通過公開聽證的形式,借助“專業外腦”進行科學評議,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職,進一步凝聚公益保護的共識與合力。
【檢察聽證過程】
聽證準備。一是組建專班實地考察。全市僅市區公立及民營醫療機構近100家,數量龐大且分布范圍廣,強檢醫療器械監管存在“真空地帶”。佳木斯市院牽頭抽調兩級院干警成立專班,分五組進行實地走訪調查,以檢定證書是否保存完好、有無強檢合格標識、是否存在使用超期未檢的醫用計量器具為著眼點,通過制作調查筆錄、調取在用醫用強檢計量器具周期檢定記錄、使用執法記錄儀同步錄音錄像等方式,針對公益受損情況收集固定證據。二是科學選定聽證人員。對于該案涉案面較大、醫療安全領域專業較強的特點,佳木斯市院邀請市口腔醫院外科主任、精神病人福利院護士長等從事醫護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市衛健委“益心為公”志愿者共7人擔任聽證員,充分借助“外腦智慧”,為案件辦理提供有力的專業支持,對公益受損問題進行科學合理地評估,提升檢察辦案的專業化水平。三是聽證前,做實做細情況介紹。佳木斯市院嚴格遵守《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聽證工作指引》要求,在聽證前向聽證會參加人員詳細介紹案由、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情況和聽證焦點問題,使聽證員事先掌握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及相關法律規定。
聽證過程。2024年5月16日,佳木斯市院召開督促整治醫療器械強制檢定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公開聽證會。承辦案件檢察官介紹了案件基本情況、需要聽證的問題和相關法律規定,通過PPT多媒體展示了行政主管部門對應進行強制檢定的醫用計量器具未履職到位、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證據。
結合案情,聽證員聚焦“監管范圍廣,計量監督執法力量薄弱”“使用強制檢定醫療器械為報檢制,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圍繞案件證據情況、行政監管主體和法律責任充分發表聽證意見:一是結合全市各醫療機構數量多、分布廣的特點,建議有關部門充分調研,合理配置計量監督執法人員,加強執法力量,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和強制檢定工作。二是督促醫療機構建立健全醫用計量器具管理制度和周期檢定檔案,嚴格依法對在用醫療器械定期報請檢定,減少和避免由于醫用計量器具失準造成的醫患矛盾和可能發生的醫療事故。三是加強對全市各醫療機構和患者關于計量法律法規的宣傳學習,提高對醫療器械強制檢定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聽證結果。聽證員進行了評議,一致認為X射線設備、心電圖儀、多參數監護儀、驗光設備、血壓計等Ⅱ類醫療器械屬于強制檢定的范圍,行政主管部門未完全依法履行強檢醫療器械監管職責,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建議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公益訴訟檢察監督,促進行政主管部門積極依法履職。佳木斯市院結合聽證意見,現場向佳木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佳木斯市市場局”)宣告送達了《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保證醫療診治的質量,減少和避免由于醫用計量器具失準造成的醫患矛盾和可能發生的醫療事故。
后續工作。2024年7月,佳木斯市市場局制定專項整治方案,聯合市衛健委、市檢驗檢測中心對全市醫療機構及驗光場所在用醫用計量器具開展大排查2次,排查全市173家醫療機構、2447余臺心腦電圖儀、X光等醫療器械檢定情況,對23家醫院立案調查,全部給予責令停止使用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目前上述醫院已全部整改完畢。針對部分地區存在檢定機構技術力量薄弱的情況,將聯合黑龍江省計量檢定測試研究院對佳木斯市在用的計量器具開展全覆蓋強制檢定工作。通過線上線下開展“5.20世界計量日”普法宣傳、開展現場計量免費檢測服務等方式,加強計量法律法規宣傳學習,對2家三甲醫院開展醫療設備計量檢定專題培訓,推動173家醫療機構健全醫療器械使用、維護臺賬。佳木斯市院積極推動佳木斯市市場局與市衛健委達成協作配合意向,進一步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用強檢計量器具監管工作機制,加強信息通報和數據共享,形成強檢計量器具規范化監管模式。佳木斯市院及時向聽證員反饋了跟進監督情況,得到聽證員的高度評價。
【典型意義】
(一)助推辦案精準規范。檢察機關要積極踐行“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新時代新征程檢察履職辦案基本價值追求,落實“應聽證盡聽證”要求,積極借助相關領域專家、“益心為公”志愿者等“外腦”力量,提供專業意見、智力支持,對公益損害違法事實、行政機關法定職責、履職整改措施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為精準規范辦案提供有效支撐。
(二)強化民生司法保障。以藥品安全領域醫療器械強制檢定這一公益損害突出且群眾反映強烈問題作為聽證重點,發揮聽證功能,實現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推動社會治理的有機統一,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檢察公信力和檢察公益訴訟的社會知曉度。
(三)深度融入源頭治理。檢察機關通過組織公開聽證,拓展工作成效,與有關行政部門形成監管合力,推動醫療衛生機構醫用強檢計量器具監管工作機制落實,做好檢察聽證“后半篇文章”。同時,從“一域到全域”“以點帶面”推動藥品、藥械安全源頭治理,織密群眾醫療安全保護網,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
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
張某、汪某某刑事申訴檢察聽證案
【關鍵詞】
輕傷害案件不起訴 刑事申訴 上下聯動 組合聽證 實質性化解
【要旨】
針對多名涉案人員被分別作出不同刑事處理決定,進而引發被害人同時向兩級檢察機關提出申訴的案件,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一體履職優勢,圍繞訴求焦點開展針對性的組合聽證,多角度、深層次、全方位依法開展實質性化解工作。
【基本案情】
申訴人張某,男,系徐某華故意傷害案被害人。
申訴人汪某某,女,系徐某華故意傷害案被害人,且系張某母親。
2022年10月1日,被告人徐某華因與申訴人張某感情糾紛,酒后糾集其子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未成年人)及女友胡某某(在校大學生)、其侄被告人徐某陽(在校大學生)及女友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在校大學生)至張某家中,與汪某某、張某母子二人發生肢體沖突,張某隨后報警。經鑒定,張某輕傷二級,汪某某輕傷一級。鑒于案件因情感糾紛引發、涉及雙方多名家庭成員及親友,涉案人員身份、犯罪地位、作用差異較大,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以下簡稱雨花臺公安分局)作出分案處理的決定。
2023年4月24日,雨花臺公安分局將徐某華案先行移送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雨花臺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因徐某華系共同犯罪的主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院于同年5月25日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同年6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雨花臺區法院)以徐某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23年10月17日,雨花臺公安分局將張某某案及徐某陽、吳某某案分別移送審查起訴,雨花臺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張某某犯罪時未成年,吳某某系從犯,二人犯罪情節輕微,均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認罪認罰等情節,分別于2024年1月3日、1月6日對二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徐某陽是主要致傷者,系主犯,且不具有自首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于同年1月10日向雨花臺區法院提起公訴。另,胡某某因未參與沖突,雨花臺公安分局對其不作犯罪處理。
申訴人張某、汪某某對張某某、吳某某的不起訴決定及徐某華的生效判決不服,于2024年1月11日分別向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南京市檢察院)、雨花臺區檢察院提出申訴。
【檢察聽證過程】
簡易聽證準備。本案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期間,辦案機關多次組織調解,均未能達成和解。申訴人對雨花臺區檢察院在其未得到賠償情況下就作出不起訴決定表示難以接受。鑒于申訴縱跨兩級院,涉檢信訪矛盾尖銳。南京市檢察院決定由市、區兩級院領導同步包案,并成立專門辦案組辦理,打好“建立內心信任+案件公開聽證+訴求充分回應”的組合拳,一體化推動矛盾糾紛化解。南京市檢察院嘗試在受理審查階段,通過簡易聽證與申訴人建立信任,幫助申訴人厘清思路,準確掌握其訴求。在簡易聽證的基礎上,圍繞申訴人訴求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復查案件事實及其法律適用,完善調解方案,推動雙方達成和解。
簡易聽證過程。南京市檢察院受理申訴后一周之內,于2024年1月17日組織召開簡易聽證會,邀請具備法醫學知識背景的專業律師擔任聽證員。聽證會上,詳細聽取了申訴人的訴求,梳理了爭議焦點,原案承辦人對不起訴處理決定的理由進行詳細闡釋;聽證員從專業角度,對照申訴人汪某某人身損害情況,闡明對應傷殘鑒定等級按照法律規定能獲得的最高賠償金額。通過聽證,申訴人當場撤回對張某某的申訴,并降低了對賠償金額的心理預期。對吳某某不起訴決定提出的申訴,市院包案領導表示將依法辦理。
上門聽證準備。此案涉案人員多,身份關系復雜,共同犯罪中的多人行為相互交織,同時雙方矛盾較為突出。兩級院一體化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核查案件事實。案發地點在張某家中,現場無監控錄像或者第三方,言詞證據間存在諸多矛盾,需對全案證據進行梳理和分析,逐一回應申訴理由。二是落實實體權益。對涉案人員家庭情況進行調查走訪,對賠償金額進行科學測算,最大程度推動雙方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三是凝聚檢法合力。兩級檢察院包案領導共同走訪雨花臺區法院,就如何有序推進相關案件辦理進行協調,統一辦案節奏,共同推動雙方和解。四是引入社區力量。發揮社區調解更容易消解當事人對立情緒的優勢,聯合社區有威望的居民參與安撫和調解,增強“和談”效果。經過兩個多月的辦理,辦案組研判認為該案具備了化解的可能。
上門聽證過程。考慮到兩個申訴案件基于同一事實,且實際訴求相互關聯,涉案人員為家庭成員及親友,同時發揮社區工作者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促成和解,兩級檢察院一體聯動于2024年3月28日到申訴人所在社區召開檢察聽證,兩名申訴人同意到場參加。檢察機關邀請社區人民調解員、社區書記、律師、人民監督員等人作為聽證員參加聽證,同時邀請部分社區居民參與旁聽、評議互動。聽證會上,檢察機關對原案證據進行列表式展示,模擬還原案發場景,詳細釋法說理;聽證員詳細解讀法定賠償標準以及前期調解工作雙方的初步意見;涉案人員現場向申訴人真誠道歉,在旁聽群眾的勸說下,申訴人打開心結,表示愿意接受和解。
聽證結果。聽證員進行評議后,一致認為原案的處理結果符合法律規定,建議檢察機關做好后續相關賠償事項的落實問題。雙方當事人當場達成和解協議。申訴人張某、汪某某對檢察機關的工作表示感謝,當場申請撤回對吳某某、徐某華的申訴,并請求司法機關對徐某陽從輕處理。
后續工作。雨花臺區檢察院第一時間將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且賠償金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反饋給雨花臺區法院。雨花臺區法院經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此案系感情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已達成和解,于2024年4月9日對徐某陽作出定罪免刑判決。至此,成功化解此案全部信訪矛盾。
【典型意義】
(一)上級檢察院與下級檢察院協同開展聽證,一體履職推動矛盾化解。對一事多案、同時向市區兩級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檢察機關要上下一體履職,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統籌兩級檢察院辦案力量,厘清事實和證據、明晰爭議焦點。同時,上下級檢察機關協同組織開展聽證,邀請不同層級、不同領域的人員作為聽證員,確保聽證人員的多元化、專業化,為打開申訴人心結,實質化解矛盾創造有利條件。
(二)簡易聽證與上門聽證相結合,以“看得見”“聽得懂”的方式充分回應訴求。根據案件及申訴人的具體情況,靈活采用組合聽證,將簡易聽證與上門聽證相結合,增強釋法說理效果。對于婚戀家庭、鄰里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可以在簡易聽證查明案件事實、建立信任的基礎上,到當事人所在社區開展“上門聽證”,邀請社區人員作為聽證人員,以“看得見、聽得懂、愿意聽”的方式釋法說理,以“身邊人”化解“身邊事”,促進矛盾化解。以進社區聽證的方式以案普法,助力基層社會治理。
(三)聽證化解與后續跟蹤相銜接,實質性消除潛在矛盾。牢固樹立“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基本價值追求,不就案辦案,不僅要做好聽證化解工作,更要做好聽證的“后半篇文章”。對聽證達成的和解賠償,檢察機關應與相關部門合作,做好后續相關賠償事項的落實,消除隱患,防止矛盾反彈。
山東省莘縣人民檢察院
某環境公司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檢察聽證案
【關鍵詞】
非訴執行 矛盾糾紛法治化實質性化解 法律適用 檢察建議
【要旨】
針對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執行行政加處罰款決定的情形,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檢察聽證,依法促成企業與行政機關達成執行協議,促進矛盾糾紛法治化實質性化解,并拓展長效機制,助力解決行政執法領域難題。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山東省聊城市生態環境局莘縣分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執法發現,山東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境公司”)依法應辦理排污許可證,但實際辦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屬于降低排污許可等級,環保局據此對環境公司予以行政處罰。2022年9月,環保局因環境公司未繳納罰款而作出加處罰款決定,催告后向莘縣人民法院申請對加處罰款決定強制執行。2023年6月,莘縣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查封環境公司銀行賬戶。2024年4月,環境公司申請檢察機關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檢察聽證過程】
聽證準備。一是組織座談明確矛盾焦點。檢察機關經初審,發現環保局加處罰款決定及法院執行活動,均系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律規定,實體及程序均合法。為明晰案情,組織召開涉案雙方參加的座談會,座談中環保局出示了處罰依據,環境公司表示認可,并申明其申請監督系因經營困難,已無力承擔加處罰款。二是準確審查研判適用疑難。檢察機關經調查查明:環境公司于2021年11月自查發現登記錯誤后,已重新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并于2022年5月30日獲批。環保局行政處罰決定系在其許可證登記辦理期間,加處罰款決定系在其已完成許可登記之后,其間廢氣排放均符合標準,未造成環境污染,后續已于2023年12月補繳了行政處罰罰款。受市場等因素影響,目前經營陷入困境。檢察官進一步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后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42條規定了加處罰款的減免情形,即行政機關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罰款或滯納金”,但實務中存在諸多執行爭議。三是深入做好聽證前調研。該環境公司系莘縣唯一一家危險廢物收集、暫存企業,其生產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全縣工業生態環境安全,檢察機關決定邀請熟悉相關行業政策的聽證員召開聽證會,制定嚴謹詳實的聽證方案,設置調研走訪環節,檢察官提前向聽證員介紹案情,共同實地查看危廢存儲現場,檢查環保法規執行情況并走訪鄰近群眾,對企業生產狀況進行核實,充分了解民情民意,為聽證打好基礎。
聽證過程。2024年5月,聽證會在環境公司舉行。檢察長作為主辦檢察官全面介紹案情,圍繞行政強制法第42條的適用,以及企業是否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減免處罰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等焦點,引導爭議雙方和利害關系人發表意見并出具證據。本案涉及多方利益,爭議點既有事實認定也有法律適用,聽證員在充分提問的基礎上,厘清事實并單獨進行深入討論,形成聽證意見。復會后,聽證員獨立發表意見,一致同意對加處罰款作減免處理,并建議檢察機關開展法治宣講深化監督成效。
后續工作。一是推動實現執行和解。檢察機關充分參考聽證意見,結合對案件的審查,積極促成環保局與環境公司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執行和解,免除加處罰款。2024年6月,法院對該案執行終結,檢察機關及時將辦理情況反饋聽證員。二是組織“回頭看”。2024年9月,聽證員再赴涉案企業,查看后續生產經營狀況,對企業依法依規經營和檢察機關的持續督導表示充分認可。三是開展類案治理。為有效提升辦案效果,檢察機關對環保領域開展專項調研,向環保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提出行政處罰“三步走”工作法,即前期深入調查違法事實、是否造成實質損害,避免小過重罰;處罰時全面考量企業的經營狀況,維系企業生存空間;后期綜合考察企業整改情況,適時依法適用執行和解條款,促進社會良性發展。環保局積極響應,研究制定《環保執法工作指引》并施行。
【典型意義】
(一)踐行聽證為民,注重聽證案件選取的典型性和必要性。檢察聽證應當注重選取社會關注度高、當事人爭議大或者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以彰顯聽證價值。危廢處置屬于環保領域敏感關鍵環節,涉案企業具有區域不可替代屬性,個案處理存在分歧意見,通過聽證可以更好地實現為人民司法、受人民監督、讓人民評判。
(二)注重依法保護,推進矛盾糾紛法治化實質性化解。落實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要在嚴格依法的基礎上充分論證,確定聽證主題,注重借力發力,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既切實維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又有效促進企業生存發展,使“法為民所用”,以合法促合意,實現行政爭議法治化實質性化解。
(三)深化府檢聯動,促進社會長效治理。檢察機關通過對危廢處置企業的聽證,準確發現環保領域存在的行政處罰與企業發展的兩難困境,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助力行政機關完善環保執法機制,促進社會長效治理。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檢察院
對劉某某社區矯正監督檢察聽證案
【關鍵詞】
社區矯正監督 未成年人 受教育權 不公開聽證 類案監督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發現的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學習教育困境問題,堅持著眼于未成年人成長需要,可以通過召開不公開聽證會,充分釋法說理,消除認識分歧,推動社區矯正機構、就讀學校轉變理念、優化監管方式,統籌監管規定執行和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保障,幫助矯正對象回歸校園。
【基本案情】
劉某某,男,案發時16周歲、高中二年級學生。2023年,劉某某被人引誘參與盜竊作案6起,案值3.8萬余元。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禹州市院”)經對劉某某開展個性化幫教,依法提出從輕處理的量刑建議。2024年1月26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同年2月13日,住所地社區矯正機構(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機構”)對劉某某入矯管理,依據《河南省社區矯正工作細則》,要求劉某某每日進行“生物驗證”(俗稱手機“聲紋驗證”“人臉識別”),而就讀學校依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禁止學生在校期間攜帶手機,導致劉某某無法在校完成“生物驗證”被迫輟學。
【檢察聽證過程】
聽證準備。一是開展調查核實。2024年3月4日,承辦檢察官在跟蹤回訪中得知,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劉某某因在校無法遵守相關監管規定被迫輟學,遂到社區矯正機構、劉某某家中和就讀學校走訪,全面掌握監管情況。禹州市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經綜合研判,認為社區矯正機構沒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機械執行條文存在不當。二是確定爭議焦點。經初步溝通,社區矯正機構堅持認為,“每日進行生物驗證”是《河南省社區矯正工作細則》的明確要求,變更監管措施缺乏依據。為統一思想、消除分歧,禹州市院決定召開不公開檢察聽證會,將“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監管規定與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矛盾”確定為本案爭議焦點。三是選取聽證員。為兼顧聽證的公平性與專業性,采用“隨機+指定”方式選取聽證員,從聽證員庫中隨機抽取部分聽證員,同時從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司法社工、法律援助律師、婦聯和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工作人員中指定部分聽證員。邀請社區矯正機構、劉某某就讀學校、司法局、教育局的代表及劉某某父母列席聽證會。
聽證過程。2024年3月29日,承辦檢察官主持召開聽證會,通報了基本案情和爭議焦點,社區矯正機構說明了監管情況和執法依據,學校介紹了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的相關依據和理由。聽證員圍繞爭議焦點分別向社區矯正機構、學校、教育局等單位代表提問,詳細了解情況,并詢問了輟學對劉某某身心和學業造成的影響。經過閉門討論,聽證員形成一致意見認為:社區矯正機構要求劉某某遵守“每日進行生物驗證”雖無過錯,但沒有考慮劉某某在校學生的身份;就讀學校禁止學生在校期間攜帶手機,目的是防止手機對學生造成不良影響,但缺乏對劉某某特殊情形的了解與幫助;當社區矯正監管措施與學校管理規定發生沖突時,社區矯正機構應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成長需求,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制定有針對性的矯正方案,實行個別化矯正;學校應給予劉某某更多關懷,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完成在校監管工作,共同保障未成年人矯正對象的受教育權。結合聽證情況,禹州市院提出了“盡快讓學生復學、社區矯正機構調整監管措施、學校加強協作配合”的建議。聽證員意見和檢察機關建議得到各方一致認可。
聽證結果。聽證會后,社區矯正機構將劉某某的老師納入幫教小組,并將監管措施調整為由老師電話定期通報劉某某情況,就讀學校也表示,積極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完成在校監管工作。2024年4月初,輟學1個多月的劉某某重返校園。聽證員持續關注劉某某復學情況,推選參與聽證的司法社工、婦聯和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工作人員作為代表參與劉某某在校幫教工作。在多方關愛下,劉某某復學后遵守校紀、學習努力,成績逐步提高。
后續工作。禹州市院以此案為契機,協同禹州市司法局、教育局對全市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情況開展摸排調查,發現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27人,老師未參加幫教小組3例,1名學生因需要每日生物驗證而被迫由住校改為走讀。為充分發揮學校的幫教作用,保障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受教育權,2024年4月,禹州市院向禹州市司法局、教育局制發檢察建議,提出“加強工作協同、完善矯正方案”等六項檢察建議。相關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后,調整監管措施5項,健全幫教組織3個,完善管理檔案22冊。禹州市司法局向上級提出完善社區矯正工作制度的建議。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法律監督,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針對執行監管規定與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相沖突的問題,可以組織召開聽證會,搭建“面對面”溝通平臺,選取熟悉未成年人工作的第三方專業人士為聽證員,充分開展釋法說理,幫助協調解決問題,促進各方最大限度達成共識,推動有力監管與有效保障相結合,實現法理情有機統一。同時,要注重以個案監督為切入點,發現類案線索,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動解決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共性問題,做實聽證“后半篇文章”,進一步放大聽證效果。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檢察院
跨區域企業供氣合同糾紛
民事裁判結果監督檢察聽證案
【關鍵詞】
川渝協作 聯合上門聽證 依法平等保護 實質性化解 源頭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跨區域企業合同糾紛民事裁判結果監督案件,要加強辦案協作,可以邀請兩地聽證員聯合上門聽證,充分釋法說理,依法平等保護涉案雙方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矛盾實質性化解。結合聽證反映出民營企業權益保護中的問題,強化建章立制,協同推進源頭治理,努力以高質效辦案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基本案情】
2015年,賣方重慶市永川區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甲公司”)與買方重慶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乙公司”)簽訂天然氣購銷合同,并達成天然氣“輸差”(即運輸中的氣損)按銷售比例分攤的協議。王某某掛靠重慶乙公司,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間,王某某以個人名義多次向重慶甲公司支付了包含“輸差”在內的天然氣款。2018年9月起,王某某成為四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主要從事天然氣經營業務。2019年,四川某公司與重慶甲公司簽訂天然氣購銷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四川某公司向重慶甲公司支付了包含“輸差”在內的天然氣款。此后,四川某公司認為其不應當再繼續支付“輸差”部分的天然氣款,并于2020年4月發函提出不再計算“輸差”,但仍向重慶甲公司購買天然氣。2022年4月,重慶甲公司起訴四川某公司,要求支付包含“輸差”在內的天然氣款及資金占用費、違約金等。2023年1月,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判決四川某公司支付重慶甲公司天然氣款、資金占用費118萬余元及違約金。四川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申請再審,2023年4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四川某公司不服判決,遂向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永川區院”)申請監督,該院依法受理。
【檢察聽證過程】
聽證準備。一是組織聯合走訪。2023年8月,針對本案糾紛雙方系川渝兩地企業,永川區院聯合申訴企業所在地的四川省瀘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瀘縣院”)制定調查核實方案,組織兩地檢察官走訪調查,全面查閱、固定相關資料和證據,共同會商把握案件實質法律關系。二是厘清爭議焦點。兩地檢察機關及時聯合召開檢察官聯席會,準確把握企業實質訴求,將涉案企業在天然氣交易中的“輸差”如何承擔更合法合理,以及四川某公司是否向重慶甲公司主張過權利作為本案責任劃分的關鍵和聽證的重點,增強聽證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三是確定聯合聽證方案。針對涉案企業分屬川渝兩地的特點,為增強聽證的公信力和說服力,兩地檢察機關分別從涉案企業所在地選取熟悉法律法規和燃氣輸送等專業知識的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作為聽證員,并將聽證會地點搬到申訴企業的“家門口”,讓涉案企業感受到檢察機關公平公正辦案的態度。
聽證過程。2023年9月22日,聽證會在申訴企業所在地四川省瀘縣得勝鎮林坎社區黨群服務中心召開,由永川區院副檢察長主持。主持人詳細介紹案件基本案情和聽證主要問題,引導涉案雙方企業陳述意見與答辯,兩地聽證員圍繞案件基本事實及爭議焦點,對“輸差”的計算是否系行業規則、“輸差”的分攤是否公平、“輸差”的降低是否存在可能等進行提問。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兩地聽證員進行充分評議,認為雙方企業在書面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繼續開展天然氣購銷合作,雖然雙方未續簽書面合同約定“輸差”部分氣款分攤,但基于以往“輸差”費用按銷售比例分攤的交易習慣,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一審法院判決申訴企業支付重慶甲公司“輸差”在內的天然氣款并無不當,并提出檢察機關不應當支持申訴企業訴求的聽證評議意見。聽證過程中,川渝兩地檢察官現場釋法說理,引導企業正確對待經營中的爭議,依法維護權益,共棄前嫌、加強協作,通過合作共贏實現共同發展。
聽證結果。聽證結束后,永川區院結合調查核實情況及聽證形成的評議意見,認為本案不符合監督條件,依法作出不支持四川某公司監督申請的決定。決定送達前,永川區院會同瀘縣院深入企業就本案糾紛所涉法律問題及檢察機關作出決定的理由再釋法、再說理,并就企業今后經營及合同簽訂、履約管理提出改進建議。決定送達后,涉案雙方企業對檢察機關依法履職和處理決定給予充分肯定,申訴企業四川某公司表示既解了“法結”,又解了“心結”,給企業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
后續工作。隨著黨中央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重大決策的深入實施,重慶市永川區與緊鄰的四川省瀘縣,兩地人流、物流、信息流加快融合,跨區域經濟活動更加頻繁,跨區域民事爭議呈上升趨勢。為依法平等保護兩地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成渝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案件辦結后,永川區院聯合瀘縣院,邀請代表委員、人民監督員走訪兩地20多家企業代表,充分吸納“信息共享、案件共商、糾紛共解、問題共治、重在預防”等意見,會簽《服務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檢察協作協議》,并針對涉此類糾紛的法律知識為企業定制普法課。目前已互移線索43條,共商案件22件次,開展聯合培訓7次,深入多家企業開展普法講座12次,取得了服務保障兩地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義】
(一)加強區域協作,高質效辦好異地涉企案件。本案系跨川渝涉企案件,兩地檢察機關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的意見》要求,深化協作,以檢察履職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攜手助力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
(二)聯合上門聽證,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川渝兩地檢察機關邀請來自兩地的聽證員,到涉案企業“家門口”聯合開展聽證,搭建起公開、公平、公正的溝通橋梁。兩地檢察機關、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聚焦爭議問題共同釋法說理,解開涉案企業“法結”“心結”,促進矛盾糾紛實質化解,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三)深化源頭治理,以檢察履職服務高質量發展。川渝兩地檢察機關高質量開展檢察聽證,從個案辦理拓展到全面協作,并就企業經營管理提出改進建議,防止再次發生類似爭議,減少企業訴累。同時,結合辦案加強針對性普法,從源頭上預防企業涉訴風險,服務兩地企業高質量發展。
四川省榮縣人民檢察院
督促地下水資源保護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聽證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地下水資源保護 走訪調查 公開聽證
【要旨】
針對中小微高耗水企業違規取用地下水、行政機關執法監管難度大、公共利益長期受損等情況,檢察機關在前期走訪調查和收集證據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邀請相關領域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與公開聽證,深入研判問題和找準矛盾焦點,精準提出檢察建議,促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并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推動地下水資源有效保護和行業普遍性問題有效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以來,四川省榮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榮縣院”)牽頭聘任各鄉鎮(街道)政法委員、社區治保委員擔任檢察聯絡員,建立公益保護協作機制,持續開展法律監督線索摸排工作。2023年4月,榮縣院檢察官和檢察聯絡員在下鄉走訪中,發現某生豬年出欄量2萬頭的農業公司取用地下水未依法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問題線索。經進一步摸排,實際走訪養殖場、屠宰場、洗車行等18戶中小微企業,其中15戶系無證取水,占比達83.33%。鑒于行政機關存在履行地下水資源保護監管職責不到位的情形,已實際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榮縣院于2023年7月6日決定立案調查。
【檢察聽證過程】
聽證準備。調查發現,中小微高耗水企業無證取水和公共利益受損事實清楚,但該案涉及多方權益,簡單向行政機關提出督促履職檢察建議,不僅落實整改難,也不利于行業普遍性問題的有效解決。經綜合研判,榮縣院決定就縣水務局是否依法履行地下水資源保護監管職責以及如何有效解決中小微企業無證取水普遍性問題等組織公開聽證,聽取聽證員和行政機關、案涉企業代表意見。為此,榮縣院圍繞案件的矛盾焦點制定詳細的聽證方案。為突出聽證員評議意見的專業性、權威性,榮縣院在按程序由市司法局抽選派出人民監督員和就近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聽證員的同時,特邀請具備水利、生態資源保護領域專門知識的專家擔任聽證員。聽證會前,榮縣院制作了聽證事項介紹材料,提前送達聽證員,專門邀請聽證員赴問題突出的企業實地走訪調查,為聽證評議打下扎實基礎。
聽證過程。2023年7月19日,榮縣院組織相關領域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五名聽證員舉行公開聽證。會上,榮縣院介紹了基本案情,出示了檢察機關調查收集的證據。隨后,縣水務局代表介紹了縣域地下水資源概況、用水企業辦理取水許可證情況、監管職責以及履職情況;企業代表陳述了用水情況,反映了取水許可證辦理程序復雜、費用偏高等實際困難。在討論和發表意見環節,專家聽證員結合私自抽取地下水造成生產事故的事例,側重對無證取水的風險隱患及監管必要性做了剖析;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側重就督促行政機關改進執法監管工作,從化解“辦證難”“費用高”“聯動少”等方面提出建議;人民監督員側重對檢察機關依法適用公益訴訟調查程序,聚焦案件爭議焦點,精準提出檢察建議等提出意見。
聽證結果。聽證員評議一致認為,縣水務局未依法履行地下水資源保護監管職責,致使相關企業長期無證取水,造成公共利益損害,檢察機關應予監督。聽證會后,榮縣院經認真研究,采納聽證員意見,于2023年7月26日向縣水務局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處置轄區內違規抽取地下水行為、加大水資源監管力度、與相關職能部門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及協作機制。
后續工作。收到檢察建議書后,縣水務局隨即會同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管局、縣工商聯開展以“服務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依法依規取水”為重點的專項活動。其間,立案查處無證取水問題20余件。同時,借助“全媒體”跟蹤報道、LED熒屏滾動播放、赴重點鄉鎮(街道)召開專題會等形式,加強對縣內中小微高耗水企業的普法宣講。2023年9月13日,縣水務局向榮縣院書面回復整改落實情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計劃。收到回復報告后,榮縣院跟進監督,通過“回頭看”走訪調查,確認前期所發現15戶無證取水企業全部受到依法查處。同時,針對聽證會上企業代表所反映實際困難,榮縣院持續加強與縣水務局溝通,由縣水務局牽頭完善了對中小微高耗水企業上門服務方案,并與縣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縣綜合執法局建立信息共享和線索移送機制,與縣稅務局會簽協作機制,協調評估公司將中小微企業的水資源論證報告編制服務費標準下調50%。截至2025年2月底,全縣同類企業辦理取水許可證積極性明顯提高,新增辦證中小微企業80余戶,節約論證報告編制費用80萬余元。
【典型意義】
(一)回應基層所需,推動聽證實質運行。持續完善面向基層的公益訴訟線索發現機制,是檢察機關走好新時代黨的群眾路線的重要路徑,有利于收集高質量案件線索。這些線索集中反映了公共利益保護的現實需求,且通常所涉問題輻射面廣、社會關注度高,有的涉及專業性問題,具備舉行公開聽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讓公平正義更加可感可觸可見的工作要求。
(二)突出因案施策,精準制定聽證方案。檢察機關在走訪調查和收集證據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邀請相關領域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擔任聽證員。為確保充分討論和發表意見效果,通過提前向聽證員送達聽證材料,邀請聽證員到涉案企業走訪調查等方式,保障聽證員更準確了解情況、深入研判問題和找準矛盾焦點。
(三)延伸聽證效果,促推問題長治長效。檢察機關在采納聽證員意見、制發檢察建議后,應當注重跟蹤問效。針對行政機關回復報告內容,及時開展“回頭看”跟進監督,確保關鍵問題整改落實到位。特別是要持續關注聽證會上聽證員所提建議、相關主體所反映情況,加強與行政機關溝通,促推發揮牽頭作用,帶動相關職能部門協同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推動日常監管和問題整治。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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