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醫 行 業 的 良 心 和 大 腦
■來源 | 中國品牌與防偽
01
案情介紹
接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交辦通知書,我局執法人員對成都成華某中醫診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診所正對大門右側醫生介紹宣傳圖片文字分別有“周某某”“劉某”“廖某某”醫生的介紹,其中“周某某”醫生介紹是“主任醫師”,“劉某”醫生介紹是“主任醫師”,“廖某某”醫生介紹是“畢業于某中醫藥大學”,以上醫生的宣傳介紹成都成華某中醫診所有限公司未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其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我局決定立案調查。
經核查,周某某、劉某醫生任職資格為副主任醫師,在該診所微信掛號小程序對外宣傳為主任醫師。由當事人自查發現問題,并將兩名醫生微信小程序的職稱信息由主任醫師修改為副主任醫師。但該診所現場,周某某、劉某醫生的介紹信息至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之日,仍為“主任醫師”。
另查明,廖某某醫生在診所微信小程序和實體店均宣傳為畢業于某中醫藥大學,經核實廖某某并非畢業于該大學。現當事人已將該醫生簡介進行修改。
02
行政處罰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認為當事人在經營中醫診所服務活動時,通過現場醫生資歷介紹宣傳欄以及微信小程序對醫生學歷、任職資格名稱作了不真實的宣傳,構成了虛假宣傳醫生資質的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進行處罰。因當事人配合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取證,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積極整改,當事人自查并將微信小程序虛假宣傳的信息進行改正,主動減輕危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并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進行減輕行政處罰。綜上,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罰款的行政處罰。
03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 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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