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與劉先生于2019年協議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作出了明確約定。2020年,陳女士主張自己因照顧家庭和孩子、支持劉先生工作導致離婚后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受到巨大損失,以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為由起訴,訴請劉先生一次性向其支付家務補償款50萬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濟補償請求須在離婚時提出,陳女士在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后方才主張補償,與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不符,故對其訴請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陳女士訴稱,與劉先生于2000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劉晨晨。2019年5月,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書》,對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作出了明確約定。2020年12月,陳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先生賠償陳女士因照顧家庭和孩子、支持劉先生外派工作而放棄自己工作導致的損失,從2019年5月離婚次月起,每月給付8000元。訴訟過程中,陳女士變更訴訟請求為劉先生一次性向其支付家務補償款50萬元。
陳女士認為,自己畢業于某著名大學,畢業后進入外企工作,工作成績卓越。二人結婚后,因劉先生被公司外派、陳女士亦頻繁出差,孩子無人照顧,二人遂協商由陳女士辭職在家專心照顧孩子。陳女士認為,2005年辭職后,憑借自己的學歷和工作能力,即便間隔半年或一年亦可重新找到工作,但現自己已離職十余年且年近五十,喪失了工作的機會成本和時間成本,且照顧孩子導致工作性質存在各種約束,已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當年離職時,自己年收入已達近30萬元,但目前卻繳納最低社保,退休之后只能拿到最低的生活保障,對家庭的付出給自己造成了巨大損失,故訴請前夫支付相應補償。
劉先生辯稱,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已考慮了陳女士的付出因素并向其多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庭審中,劉先生對陳女士的工作經歷、工作能力以及對家庭的付出的事實均予以認可,法院對該相關事實不持異議,予以確認。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相關事實雖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民法典對于離婚時的經濟補償作出了新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上述規定,適用經濟補償的構成要件為:1、一方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2、負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主動提出主張;3、須在離婚時提出。
本案中,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陳女士與劉先生已于2019年協議離婚。即便陳女士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負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但其在雙方離婚后再提出經濟補償的主張,與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不符,故法院對其訴請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陳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全職太太通常在婚姻家庭中承擔了大量家務勞動,例如,一方為了照顧年幼的孩子和家庭,辭去工作成為全職主婦或主夫;一方在照顧雙方父母或一方的父母方面承擔了主要責任,包括日常生活的照料、陪伴就醫、護理等。這些家務勞動雖然沒有產生直接經濟收入,但對家庭正常運轉具有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主張方式
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時自行協商家務補償的金額和方式,如果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書面離婚協議中明確價物補償的具體內容;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家務補償的請求,闡明主張家務補償的事實和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作出判決。
需要注意的是,家務補償以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提起補償請求為前提。家務補償請求須在離婚時提出,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如主張家務補償,應在離婚過程中提出補償申請;如果在離婚時不請求對方補償,即視為放棄了補償的請求,協議或判決離婚后,再提出經濟補償請求,法院不予受理。
證據收集
無論是協議還是訴訟,確定家務補償數額時通常會綜合考慮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對自身發展的影響、另一方的受益情況、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在收集相關證據時,主張家務補償的一方可以嘗試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如孩子、父母等)、鄰居、居委會或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工作人員作為證人出具證人證言,也可以保留與家務勞動相關的日常生活用品購物發票、醫療單據、孩子教育記錄等書證材料,日常家庭生活中的照片、視頻等視聽資料亦可以作為證據。
(文中公司、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中國普法
轉自:銅川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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