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丈夫向第三者大額轉賬
妻子起訴要回
結果怎樣?
近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一起來看看!
男子婚內轉賬287萬給第三者
妻子怒上法庭
2011年11月,林某(女)和賈某(男)登記結婚。
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賈某與楊某存在男女朋友關系。賈某與楊某交往期間,賈某共計向楊某轉賬287萬余元。2024年,林某發現該情況,遂將賈某與楊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楊某向林某歸還287萬余元。
楊某辯稱,其與賈某交往期間所有的轉賬都是賈某自愿贈與自己的,且相關款項一部分用于雙方投資開店及購買車輛,一部分用于雙方交往期間的共同開銷。
法院審理認為——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賈某與楊某存在不正當的感情交往,其未經原告林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私自贈與楊某,侵犯了林某的合法權益。賈某的贈與行為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更違背了公序良俗,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認定為無效。楊某應當將受贈款項返還給原告林某。
庭審中經雙方核實對賬,楊某確認扣除其直接轉給賈某的款項,其共計接受賈某的轉賬金額為287萬余元。其中,賈某向楊某轉賬的30萬元系用于購買車輛。證據顯示,該車輛已售出,楊某應賈某的要求將賣車款轉給賈某的弟媳,金額為19萬元,該筆錢款應從返還款項中予以扣除。楊某主張有投資開店款項,但楊某和賈某對于投資情況均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故雙方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法院判決確認賈某向楊某的贈與行為無效,楊某應退還林某夫妻共同財產款項268萬余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法官提醒,婚姻家庭關系受國家法律保護。夫妻雙方應相互忠實、尊重與關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除非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否則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分權。因此,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平等處理原則,與另一方協商并征得同意,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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