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創新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核心要素,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湖南高院“知法于心”欄目,持續挖掘關注知識產權保護案例,全方位構建“司法保護之盾”,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
知識付費市場愈發火熱,
可亂象也隨之滋生。
某些公司
打著 “抖音”、“字節跳動” 的旗號,
售賣虛假培訓課程,
甚至教唆用戶侵權……
請看本期案例。
案情回顧
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抖音信息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9日,由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更名而來,是一家技術驅動的移動互聯網公司。該公司經授權獲準使用“抖音”、“”、“字節跳動”、“ByteDance”及“”“”等商標及以自己名義發起商標維權。鳴某公司等六公司為引導用戶購買其提供的自媒體短視頻培訓課程,虛構其與“抖音”、“字節跳動”有官方的合作和授權等關系,并在課程名稱、企業微信二維碼及工作人員微信頭像、工牌等上面使用原告的“抖音”、“”等商標和標識。
2022年12月有用戶向長沙市市場監管局舉報鳴某公司等虛假宣傳,長沙市場監管局經查實鳴某公司等眾公司主體混同,虛假宣傳其與抖音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并查實鳴某公司等違法收入621.89萬元,利潤10.35萬元。2023年10月16日長沙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0.35萬元并處罰款50萬元。同時,抖音信息公司以鳴某公司等侵犯其商標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長沙中院要求鳴某公司等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停止在一切商業活動中使用原告的“抖音”、“”、“字節跳動”、“ByteDance”及“”“”等商標和標識,停止實施制造混淆、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自己經濟損失及為制止其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300萬元;在相關紙媒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法院判決
長沙中院經審理認為,鳴某公司等以“抖音”二字作為課程名稱,將“””““”“ByteDance”、“字節跳動”作為其宣傳資料中的顯著識別部分進行使用,構成商標性使用,且與抖音公司訴求保護的商標構成實質性相似,鳴某公司等使用涉案商標從事培訓課程業務,還為其學員提供素材和視頻剪輯服務,與案涉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亦構成類似服務,故構成商標侵權。
鳴某公司等在直播課程中宣稱其與抖音有合作,欺騙、誤導消費者,導致相關的消費者誤認其課程為抖音官方培訓,故其行為屬于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鳴某公司等圍繞相關課程的宣傳推廣、銷售、訂立合同、收款等進行密切的分工合作,具有共同實施案涉侵權行為的意思聯絡,故鳴某公司等六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鳴某公司等六公司的侵權行為導致了相關公眾對其與抖音之間的關系發生了混淆,對抖音公司及相關公眾產生了不利影響,鳴某公司等六公司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抖音信息公司向鳴某公司等發送律師函,鳴某公司等出具承諾函后,仍沒有停止侵權行為,鳴某公司等系故意侵權;鳴某公司等從事的業務是通過虛構資質等不正當競爭方式進行課程銷售,且課程主要內容為講授如何將他人視頻去水印后轉化為自己視頻來增加播放量。所以鳴某公司等系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綜上,抖音信息公司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應予支持。因鳴某公司同一侵權行為已經被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行政罰款,法院經綜合考慮,確定以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實的案涉侵權行為獲利數額為基數,按3倍計算侵權賠償額,共計賠償41.42萬元。
綜上,長沙中院依法判令鳴某公司等六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發布聲明、消除影響。
宣判后,雙方服判息訴,鳴某公司等自動履行了付款和發布聲明義務。
承辦法官長沙中院黃紅萍
實現“勝敗皆明、勝敗皆服、勝敗皆贊”的本質,是讓當事人感受到“正義可感、程序可期、結果可信”。這要求法官既要成為“法律專家”,以專業素養定分止爭;也要成為“社會醫生”,以司法智慧彌合分歧;也要成為“正義使者”,以公正裁判傳遞法治信仰。唯有如此,才能讓勝訴方感受到正義實現,讓敗訴方接受規則指引,真正實現司法裁判“定分止爭”的終極價值。
懲罰性賠償不僅是個案救濟手段,更是推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的關鍵司法工具,它彰顯“嚴保護”的司法立場、破解“賠償低、維權難”痼疾、服務高質量發展大局。法官在適用懲罰性賠償時需兼顧“懲戒”與“發展”,避免“一刀切”,要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獲利或許可費為基礎,拒絕“拍腦袋式”裁判,要將懲罰性賠償判決與行政處罰、信用懲戒銜接,形成“司法+行政+市場”共治格局。
來源:長沙中院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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