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鄰居封裝陽臺
然而裝好后卻遮擋了
樓下陽臺的陽光
遇到這種情況
應該怎么辦?
能要求樓上鄰居拆除嗎?
改造后的陽臺
遮擋鄰居陽光房頂
趙女士與謝女士同為某小區業主
兩人房屋均為復式結構
系上下鄰居關系
趙女士房屋位于1-2層
謝女士房屋位于3-4層
雙方房屋南側窗戶為主要采光位置
趙女士房屋2樓南側有一處露臺
其基于原有結構加裝玻璃形成陽光房
謝女士購買其房屋時
3樓南側為半封閉的鋼架結構
在趙女士房屋上方
彼時趙女士陽光房頂不受遮擋
陽光可以透過玻璃照進趙女士房間內
2022年11月
樓上的謝女士將半封閉鋼架結構
改為全封閉露臺
并新建混凝土地板
樓下的趙女士發現謝女士改造后的露臺
遮擋了自家陽光房頂
影響了房間內采光
雙方多次協商無果
趙女士遂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要求謝女士拆除其影響
自家房屋采光及日照的加建部分
拆除費用由謝女士承擔
謝女士辯稱
自己改造露臺時咨詢過前房主
前房主表示可以隨意更改
且裝修時未對露臺結構骨架做修改
認為自己對于趙女士任何外窗均無遮擋
不影響趙女士家最低日照標準
不涉及采光侵權
法院:改造應當以不侵犯
他人合法權益為限
法院經現場勘驗并審理認為
謝女士在趙女士露臺玻璃頂上方
新建混凝土地板
導致陽光無法通過玻璃頂
進入趙女士二層房間內
雖然該房間仍可通過南側的窗戶采光
但謝女士新建地板相當于
在趙女士二層房間外墻上
安裝了一塊一米多寬的不透光擋板
結合房屋的朝向、緯度等因素
可以判斷該一米多寬的混凝土地板
會影響趙女士二層房間的采光
構成對趙女士采光權的侵害
故趙女士有權要求謝女士排除妨害
將現有的地板拆除
關于謝女士抗辯稱其買房時
前任房主告知可以隨便改動
法院認為謝女士的改造
應當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限
另外,謝女士的改造
對趙女士的房屋采光造成影響
使其原有日照標準有所降低
趙女士房屋的日照標準應以其購房時為準
謝女士要求按照最低日照標準判斷
是否對趙女士房屋采光造成影響
缺乏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謝女士
于判決生效后的30日內
將趙女士房屋南側二層露臺上方
新建的混凝土地板拆除
謝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現已生效
采光權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足夠的采光可以保障室內的明亮度,有助于營造舒適、健康的居住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我國的一些相關建筑規范中,對于相鄰建筑物之間的日照、采光等也有相應規定,比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既有住宅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對自家進行裝修改造時,應當考慮相鄰人通風、采光和通行等便利。施工前雙方應盡可能進行溝通交流,就裝修計劃、噪聲等問題進行提前協商。
裝修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相關建筑規范和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盡量減少施工對鄰居生產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遇到問題及時解決。若鄰居裝修改造行為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導致雙方產生分歧,應通過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訴求,正確處理鄰里矛盾糾紛。
來源:CCTV今日說法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責編:黃慧兒
審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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