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閆軼卿
編者按
為了落實國有企業市場化運營機制、充分調動國有企業員工積極性、提高國有企業市場競爭力,國有企業以三項制度改革為核心的用人與分配機制改革在逐步深入?!肮芾砣藛T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三項制度改革中,實現“收入能增能減”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最核心、也是難度最大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
- 在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收入”是關鍵詞,我們需要厘清“收入”具體指什么?
- 與國有企業“收入”直接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即“工資總額”、“福利”和“工資內外收入”。
01.工資總額
依據《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規定:“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這里有兩個要點,一是人員范圍,即“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那么不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就不包括在內;二是內容范圍,即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原則上除了這六項外的其他項目不包括在內。
02.福利
依據《關于做好國有企業津貼補貼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國家規定的福利項目主要包括:
(一)喪葬補助費、撫恤金、職工異地安家費、探親假路費、防暑降溫費、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等對職工出現特定情形的補償性福利。
(二)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或者發放的困難職工補助等對出現特定生活困難職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裝(非勞動保護性質工服)、體檢、職工療養、自辦食堂或無食堂統一供餐等集體福利。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福利。除上述四項情形外,企業不得自行設置其他福利項目。
這里的“(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福利”一般包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根據企業效益情況增設的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03.工資內外收入
依據《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管理規定》規定:工資內外收入具體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福利等。
這里最關鍵的是“其他工資性收入”具體包括哪些收入項目,如何界定。
- 在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相關政策中,有兩個概念讓我們難以分辨,即“工資”和“薪酬”。
01.工資
依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的內容,“工資”一詞使用多達116次,但并沒有單獨使用,主要與其他詞相結合,如“工資決定機制”、“工資分配”、“工資收入分配”、“工資總額”、 “工資水平”、 “平均工資”、 “崗位工資”、“基本工資”、“市場工資”、“工資增長”、 “工資外收入”、“工資性支出”、“工資指導線”等。
從這里我們看到,“工資”一詞既有代表“主要收入”的意思,也有工資總額中的組成部分某一類“工資”的內涵。《勞動法》規定:“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薄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strong>從這個視角看,“工資”主要可以理解為貨幣形式發放的報酬。
02.薪酬
依據《國有企業內部薪酬分配指引》的內容,雖然沒有對“薪酬”進行單獨定義,但文件名稱就使用了“薪酬”一詞。全文中使用“工資”一詞69次,使用“薪酬”一詞345次。除了必須引用國有企業其他管理規定,如“工資總額”等使用“工資”一詞外,該文件全部使用了“薪酬”,如“薪酬分配”、“薪酬分配機制”、“薪酬策略”、“薪酬結構”、“薪酬水平”、“薪酬等級”、“崗位基本薪酬”、“績效薪酬”、“市場薪酬”、“其他薪酬”、“薪酬調整”、 “薪酬套改”、“薪酬發放”、“薪酬總額”、“薪酬方案”、“薪酬管理”等。
在實踐中,“薪酬”和“薪酬管理”更多使用于外企和民企,薪酬管理是現代人力資源管理六大管理模塊之一?!靶匠辍笔菃T工因向所在的組織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各種形式的報酬總和,狹義薪酬僅指物質報酬,廣義薪酬除了物質報酬,還包括獲得的非物質報酬。
- 另外,在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管理中,除了“工資總額”、“福利”和“工資內外收入”以外,與本企業職工管理相關的費用,還有三項,即“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護費”和“工會經費”。
1.職工教育經費
依據北京人社局、財政局等單位聯合發文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服務職工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照“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2.勞動保護費
勞動保護費是指單位用于勞動保護所支出的費用。各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監總局《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的要求,提供有效的勞動保護條件、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3.工會經費
依據《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護費”和“工會經費”三項費用雖然沒有以貨幣形式(工資)發放給國有企業職工,但作為與職工相關的費用,仍以間接的方式成為了“收入”的一部分。或者說,如果我們用“薪酬”的概念理解,這三項費用仍是物質薪酬的組成部分。
以上我們梳理了組成國有企業“收入”直接相關的三項內容(即“工資總額”、“福利”、“工資內外收入”)和與國有企業“收入”間接相關的三項費用(即“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護費”、“工會經費”)。這六項內容都是基于“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而言,國有企業還有一部分“沒有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產生的費用,即“勞務派遣費”和“勞務費”,這兩項費用是否與國有企業的“收入”有關呢?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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