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是中國傳統道德哲學思想中一個極其重要的概念。《說文解字》解釋說:“誠,信也。從言,成聲。”乃誠信、誠實、守信之意。其起源于甲骨文的“成”,形如同斧鉞斬物,意為“完成”“成就”,本義與戰爭征伐有關,是在祭祀儀式上經常使用的禮兵器。《周易》有言“修辭立其誠”,指君子要注重自己的文化教養,做到立身誠實,強調言行一致、真實無妄。又說:“閑邪存其誠”,認為君子應該防范邪念,保持內心的真誠。之后,“誠”的語義范疇不斷拓展,不僅被賦予了愈來愈豐富的精神內涵,而且深入到社會文化各個層面,成為中國古代一種理解世界的道德哲學范式和行為準則。
作為中國儒家思想中一個重要的道德哲學范疇,“誠”在戰國時期開始得到儒家學者的系統詮釋與論述,成為聯結天道與人道的橋梁。《中庸》認為,“誠”是上天的原則,追求誠、恪守誠是做人的原則。在孟子看來,誠是自然的法則,追求誠是做人的道理。一個人如果極其真誠卻無法打動他人,這樣的事從未有過;反過來,不真誠的人,也永遠無法打動別人。這個觀點將誠信倫理內化為心性修養,特別強調人的主觀能動性,認為通過反省做到真誠不自欺,是人生最大的快樂。這里也強調了君子要修身養性,“誠”是最好的辦法。另外,《大學》提出:古代那些想要在天下彰顯光明德行的人,首先要治理好自己的國家;想要治理好國家,必須先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想要管理好家庭,必須先修養自身品德;想要修養品德,必須先端正自己的內心;想要端正內心,必須先使意念真誠;想要使意念真誠,必須先獲得知識;而獲得知識的方法就在于推究事物的原理。從這個觀點出發,誠實實際上是士大夫能夠實現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等終極目標過程的基礎和必經環節。總之,在先秦儒家學者及其所著儒家經典的闡釋下,“誠”成為聯結天道與人道的橋梁,人只要修身以誠,即可實現與社會、自然及宇宙的高度統一,從而構建起一套天人相通、天人合一的哲學體系。
宋明時期,隨著儒家思想的進一步發展,宋代理學一派將儒家心性倫理與心性哲學合為一體,以闡釋義理、談論性命為使命。“誠”的概念在這一大背景下再次得到深入的理論詮釋。北宋的周敦頤認為乾元的變化、萬物的產生皆是作為本源的“誠”在發揮作用,并進而提出“誠”是“五常之本,百行之源”的主張。程頤認為“誠”既是人道之本,亦是天道的體現,是宇宙間的根本法則。南宋的朱熹進一步闡釋:誠,就是真實而沒有虛妄的意思,它是自然法則的本質屬性。強調“誠”是一種真實無妄的狀態,是宇宙根本規律的本來體現。可見,兩宋理學家皆把“誠”與自然法則相結合進行詮釋,從而將“誠”從道德規范升華為宇宙本體的高度,而人只要通過不斷修身養性,即可達到天人合一的境界。至明代,王陽明在吸收前代學者心學思想基礎上完成了陽明心學的哲學體系建構,在《傳習錄》中提出,“誠”是人心最本來的狀態,與天理相通,但在各種外界干擾下人心往往會偏離本來狀態,欲恢復本來狀態,必須通過思考與踐行“誠”來實現。
在儒家學者的不斷詮釋下,“誠”的概念逐漸深入社會文化的各個層面,一方面成為政治領域制度化的道德準則,另一方面內化為商業領域獨特的誠信體系。
在政治倫理方面,“誠”作為政治道德的準則,一直備受歷代當政者重視,被其應用于治國理政實踐。在荀子看來,誠,是君子應當堅守的品德,也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漢武帝時期,察舉制確以“德行高妙,志節清白”為首要科目,元朔元年下詔強化舉孝廉,強調忠信品德要求。三國時期蜀國丞相諸葛亮“開誠心、布公道”,使蜀國雖然刑政嚴苛但百姓無怨。唐太宗李世民也崇尚誠信治國。《貞觀政要》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貞觀初年,有官員上疏請求處理奸佞之臣,但是唐太宗不知誰人為奸佞,便有官員提議讓唐太宗佯裝發怒來測試群臣,如果有人能夠不畏君威、直言進諫則是正人君子,如果阿諛奉承則是奸佞小人。對于這一提議,唐太宗極不贊同,他說:我希望讓誠信普遍推行于天下,而不想用欺詐的手段來引導社會風氣。而這一時期的著名諫臣魏徵亦曾上疏說:治理國家的根基,必須依靠道德禮教;君主用來保障國家的,唯有堅守誠信。誠信樹立起來,百姓就不會有二心;道德禮教彰顯推行,遠方的人就會前來歸附。道德禮教與誠信,是國家的根本綱領。在魏徵的觀念中,誠信是治國理政的根本原則之一。明代的庶吉士制度在對高級文官儲才進行培養時,同樣特別注意與“誠”相關的道德心性考察,比如嘉靖年間和隆慶年間即以《大學》中的“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惡惡臭,如好好色,此之謂自謙,故君子必慎其獨也”分別設置考試題目《慎獨齋銘》與《勿自欺說》,讓高級文官儲才闡發見解,提升自身的道德修養。
在商業倫理方面,誠信經營、童叟無欺是經商之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管子》說:不誠信的商人,不能在商業領域立足謀生。《孟子》對善治的社會也曾有一個具象化的描述:即使讓年幼的孩童到市場去,也沒有人會欺騙他。這就是“童叟無欺”的理想社會,也就是人們講究“誠”的社會。明清時期,商業經濟獲得迅速發展,作為北方最大商幫的晉商始終將“誠”作為經商的基本理念,奉行誠信為本、以義制利。明代山西商人王現“賈而好儒”。史料描述他:與人交往時,誠信道義如秋霜般高潔;在利益分配上能明察秋毫,因此人們樂于接受他的資助;又善于審時度勢、靈活應對,所以終身不會陷入困境。《清朝續文獻通考》對晉商有“所立票號,法至精密,人尤敦樸,信用最著”的評價。在南方,徽州商人在儒家思想影響下亦以誠信為經商之本,徽商許憲說:只要用真誠對待他人,別人自然會內心歸附;若使用權謀手段來管理事務,人們最終不會親近你。徽商商訓中亦有規定:作為商人,不應把眼前的利益當作真正的利益,而是把誠信視為最大的利益。徽州當地契約文書中也經常有“自議之后,各不許悔,如悔者甘罰白銀五兩公用,仍依此文為準”的約定,要求契約雙方必須嚴格堅守誠信,如若違約需要承擔相應懲罰。
“誠”是中國傳統儒家哲學思想中理解世界的一種基本范式,亦是推動中國古代社會發展的道德基因,它的內涵雖然不斷演變升華,但是始終保持了“天人相通”與“言行一致”的核心特質,展現了中華文明的智慧,并且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保持著強大的生命力。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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