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也曉得毒魚是違法犯罪行為,當時就是圖好耍,又抱有僥幸心理,想到是晚上不會有人發現,我們真的錯了,愿意認罪認罰?!北桓嫒藯钅衬?、鐘某某、楊某、羅某某在庭審后懊悔的表示。
近日,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某某、鐘某某、楊某、羅某某四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當庭對被告人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對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責令四名被告人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用7184元、以義務巡河、宣傳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等義務勞動方式共同承擔漁業資源遭受損害至生態修復完成期間生態功能損失71840元。
法院查明,2024年9月7日19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鐘某某、楊某、羅某某等人攜帶強光頭燈5個、抄網4個,魚護1個、油茶枯10斤、生石灰6斤,從貴州省玉屏縣大龍鎮到達銅仁市萬山區魚塘鄉江屯村大坪灣組河邊,四被告人在路邊采摘“羊骨騷”草,之后將“羊骨騷”草、“甲氫菊脂”與油茶枯、生石灰攪拌成混合物投放在銅仁市萬山區魚塘鄉江屯村大坪灣組二龍塘河中,共捕獲漁獲物218尾22.45斤。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鐘某某、楊某、羅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楊某某、鐘某某、楊某、羅某某的行為在構成犯罪的同時,嚴重破壞了水產漁業資源,嚴重污染水質,更對水生生物的繁衍生息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生態環境受損情況,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毒魚是指用毒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進行捕撈的一種方式,是國家法律命令禁止的捕撈方式。這種違法行為不僅會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也會給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巨大的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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