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俞某與被告楊某(女)于2002年8月登記結婚,為避免房屋限購,雙方于2013年7月登記離婚。離婚當日,被告即與案外人協商購房事宜。7月31日,被告正式與案外人簽訂《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購買B房屋,總房價為2034292元,被告賬戶總計支付1454872.04元,其中被告父親向其轉賬1041700元用于支付房款,B房屋現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原被告離婚后雙方仍共同居住于A房屋,2015年10月起對B房屋裝修,原告為裝修支付了78000余元。2016年4、5月間雙方搬至B房屋共同生活至2017年11月止。因原被告產生矛盾,被告通過更換門鎖等方式致使原告被迫搬離,原告認為B房屋及被告名下的存款、首飾等均屬雙方共同財產,故起訴請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財產。
這個真實案例比較典型,很具有參考價值。總結爭議焦點就是,一方以“假離婚”為由,請求分割離婚后另一方自行購買的房屋,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最終,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滬0112民初216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B房屋之產權(含房屋內固定裝修)歸被告楊某所有;被告楊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俞某60000元;駁回原告俞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俞某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滬01民終1211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案例判決時,適用的是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1條(現已廢止),對應的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0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上述案例中與“假離婚”有關問題在本文不再贅述,大家可以查看我的另一篇文章《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解讀系列之二——對當事人主張“假離婚”的處理》。本文僅對案例中體現的同居期間析產問題作出分析,其適用條文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四條。
1
與同居析產糾紛有關的法律、司法解釋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橐鰺o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四條 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2
實踐中同居關系的幾種類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主要調整的是婚姻關系,同居關系在民法典中沒有專門條款進行規定,我們只能在某些條文中總結出同居關系的幾種類型,這些類型在實踐中也非常有代表性。
1.1994年2月1日之后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形成的同居關系。我國實行的是婚姻登記注冊制?,F實中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關系,一般稱為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實婚姻,人民法院對其合法性予以承認,即使未補辦結婚登記,事實婚姻也具有與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合法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但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實婚姻,如果不補辦結婚登記,一律按照同居關系處理。這是同居關系的第一種類型,這種同居關系是合法的,其相關權利義務受法律保護。
2.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形成的同居關系。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既不承擔相互扶養的義務,也不享有配偶繼承權,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為同居期間,相關權利義務比照同居法律關系予以處理。這種同居關系是合法的,其相關權利義務同樣受法律保護,但有其特殊性。
3.雙方均無配偶情形下形成的同居關系。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指無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包括未婚、離婚、喪偶等狀態)自愿持續共同生活的狀態,任何一方均沒有其他配偶即不屬于法律上的重婚。廣義上的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包含第2種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形成的同居關系,在這里為了更好地解釋各種同居情形下所得的財產如何定性以及分割,這里的雙方均無配偶同居關系不包含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形成的同居關系類型。這種同居關系是合法的,其權利義務受法律保護。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形成的同居關系。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在與他人同居時,既不辦理結婚登記,對外也不以夫妻名義相稱的行為。這種同居關系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屬于違法關系。
以上四種同居關系,無論合法還是違法,在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都面臨著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如何確定性質以及如何分割的問題,有必要將上述情形下法律條文如何適用進行梳理,同時也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四條做出解讀。
3
各類同居關系下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如何分割
像上文所列,生活中發生的同居關系并不是單一原因形成,也包含很多種類型,每一種類型均有其特殊性,這就對于每一種類型同居關系在處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時勢必不同,有必要厘清各種情形下的分割原則。
1.1994年2月1日之后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形成的同居關系情形下,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歸屬應以約定優先,即雙方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四條)
2.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形成的同居關系情形下,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可撤銷之前雙方當事人通常認為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此大多數情形下不會對所得財產進行約定,沒有約定也不適用夫妻財產制。應是各得各有、一般共有財產關系,具體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四條。但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3.雙方均無配偶情形下形成的同居關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適用夫妻財產制,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按照各得各有,一般共有財產關系處理,具體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四條。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形成的同居關系情形下,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處理沒有具體規定,該慶幸既不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四條的規定,也不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二條。民法典僅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同居者時,其贈與行為無效,合法配偶可主張贈與無效并追回共同財產進行了規定,并沒有規定取得的其他財產如何處理。筆者認為,這種情形下也可以采取各自財產各自所有、共同出資一般共有的財產分割方式。
4
結論
同居關系作為游離于婚姻制度外的共同生活模式,其法律屬性的模糊性與現實生活的復雜性相互交織,使得析產糾紛往往成為情感、利益與規則的多重博弈。一方面,法律對同居的規制呈碎片化狀態,需穿透《民法典》物權編、合同編及婚姻家庭編等多重條文,兼顧財產來源、出資證明、共有合意等要素;另一方面,情感聯結與財產混同的客觀現實,又要求司法實踐在“契約自由”與“公平原則”之間審慎權衡。無論是同居雙方對財產歸屬的舉證困境,還是合法配偶對共同財產的追索張力,均凸顯此類糾紛中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的精細尺度。對于當事人而言,既要避免將婚姻關系的法律預設簡單移植,亦需警惕以道德評判替代法律邏輯的誤區。唯有通盤把握法律體系的銜接與價值導向,借助協議約束、證據留存等前置安排,方能在親密關系與財產秩序間尋得理性平衡。
徐琳琳
山東鑫士銘律師事務所 律師
教育背景
煙臺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碩士研究生
專業領域
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業務委員會專職律師,主要承辦婚姻家庭系列糾紛、繼承糾紛、公司糾紛、合同糾紛等民商事案件?,F為江銅國興(煙臺)銅業有限公司、煙臺達斯特克化工有限公司、樺林置業有限公司、楓林環??萍脊煞萦邢薰镜葦导移髽I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社會兼職
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心理咨詢師
家庭教育指導師人才庫志愿者
煙臺揚帆助學團隊女童保護志愿者講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