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袁河分局路東派出所
接到轄區一水果店店員報警稱
有人在店內隨意打砸鬧事
民警迅速趕往現場
發現男子一身酒氣
正在店內借著買水果的名義
對店員拉扯
并隨意進入店內收銀區域
民警立即將男子帶回所內
作進一步調查
民警在所內對男子進行詢問時
男子拒不承認
在水果店內打砸鬧事
并對店員有過分的肢體動作
當民警拿出已固定的視頻證據時
男子當場酒醒
開始避重就輕 想著私了此事
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
已經違法
原來
陳某當日獨自喝完酒時
路過一水果店
突然走進店內
借著買水果的名義
一開始對店員百般刁難
隨后便進入收銀臺區域
拿取、打砸水果
在水果還沒有稱重時
隨意處理水果
將自己處理好的水果拿到收銀臺時
對店員有踹人、拉扯頭發等行為
目前
違法行為人陳某因尋釁滋事
已被袁河分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出品/新余公安融媒體中心
來源/袁河分局路東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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