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 新余電,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萬年縣委原書記毛奇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毛奇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大肆斂財,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150萬余元,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其違法所得也將予以追繳。這一判決結果不僅是對毛奇個人違法行為的懲處,更引發了社會各界對于基層權力監督與反腐長效機制的深刻反思。
從“能吏”到階下囚的墮落軌跡
毛奇在2012年至2024年的12年間,仕途經歷豐富,先后擔任上饒市委人才辦主任、萬年縣委常委、副縣長、縣長以及縣委書記等重要職務。在這些崗位上,他本應積極履行職責,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成為地方進步的“領頭雁”,但卻背離初心,將手中的公權力當作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
經調查查明,毛奇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職務晉升、銀行貸款等多個關鍵領域,為他人大開方便之門,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非法收受財物。2024年7月,毛奇主動投案自首,隨后江西省紀委監委介入調查,通報其存在“搞兩面派”“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等一系列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同年11月,毛奇被依法“雙開”。在整個案件調查過程中,他與萬年縣干部李佩霞的不正當性關系及利益輸送問題,成為案件偵破的關鍵線索。
腐敗路徑剖析:權力網絡的系統性崩塌
1. “邊腐邊升”凸顯監管漏洞:毛奇在從基層干部逐步晉升為縣委書記的過程中,腐敗行為如影隨形,卻始終未得到有效制止。他巧妙利用掛職、升遷等關鍵節點,與地方政商群體相互勾結,通過“權權交易”與“權錢交易”構建起緊密的利益網絡。在工程建設領域,他公然干預招投標程序,將項目指定給特定企業,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在人事任免方面,違規提拔那些向其輸送利益的干部,使得干部隊伍建設遭受嚴重破壞。
2. “小官巨貪”侵蝕基層治理根基:盡管毛奇受賄金額1150萬元與省部級“大老虎”相比可能不算巨額,但作為縣域主官,他的腐敗行為對基層治理產生了直接且深遠的負面影響。這一案件深刻揭示了“一把手”權力過于集中、監督機制虛化等突出問題。在萬年縣任職期間,毛奇牢牢掌控財政資金撥付、土地審批等核心權力,形成“一言堂”式的腐敗局面,使得公共資源淪為其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
3. “四風”與腐敗深度交織:從通報內容來看,毛奇長期沉溺于接受宴請、旅游安排,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充分展現出“由風及腐”的演變過程。而他在生活作風上的嚴重問題,特別是與李佩霞的不正當關系,更是凸顯出部分官員理想信念的徹底崩塌,精神世界的荒蕪,已到了令人震驚的地步。
反腐啟示:縣域治理急需制度完善
1. 強化“一把手”監督機制刻不容緩:毛奇案件再次為我們敲響警鐘,縣域“一把手”權力制約問題已迫在眉睫。專家指出,應當盡快完善縣級重大事項決策留痕追溯制度,明確縣委書記權力清單,將權力運行置于陽光之下。同時,強化上級巡視與群眾監督的聯動機制,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網絡,確保權力不被濫用。
2. 破解“能人腐敗”困境:毛奇曾憑借“年輕有為”的形象獲得晉升機會,但他卻將發展政績當作掩蓋腐敗行為的“擋箭牌”。這警示組織部門,在干部考核過程中,要加大廉政審查的權重,堅決摒棄“唯GDP論”,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干部,避免因片面追求經濟指標而忽視干部的廉潔風險。
3. 深化“三不腐”機制建設:此次法院的判決有力彰顯了“不敢腐”的強大震懾力,但要從根本上根治腐敗問題,還需同步推進“不能腐”的制度約束與“不想腐”的思想教育。例如,針對工程領域腐敗問題高發的現狀,可積極推廣“陽光政務平臺”,實現項目從招標到驗收全流程公開透明,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毛奇案的宣判標志著反腐敗斗爭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同時也促使我們對基層政治生態治理進行深刻反思。在中央持續釋放“反腐無禁區”強烈信號的當下,這一案件為深化縣域治理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鑒。正如庭審現場人大代表所強調的:“只有織密制度的籠子,才能有效防止‘毛奇們’再次出現,確保政治生態風清氣正。” (本文綜合自新京報、央視新聞、中國網等權威信源,更多細節可查閱判決文書及相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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