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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用人單位以違反公司規章開除,還有機會拿到錢嗎?
也迪律師解答
公司如果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無需支付給勞動者任何經濟補償!在司法實踐中,該條款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寵兒”。此時,公司通過給勞動者施壓,告訴勞動者可能的法律后果,不具備法律知識的勞動者通常會示弱,認為自己理虧。
但是,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公司是否能夠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標準是非常嚴格的!
1、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規章制度系通過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的一般流程為:將規章制度草案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沒有職工代表大會的應當是全體職工平等協商討論。公司應當提交就規章制度進行討論的會議通知、討論會議簽到、討論會議紀要,討論會議影像等資料。
2、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該規章制度被公示。即勞動者能否通過公開的渠道查閱得到,企業有沒有主動作為,采取有效手段使受眾主體知曉。
除此之外,是否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還應當綜合考量勞動者的主觀過錯程度,勞動者實施違紀行為的重復頻率以及勞動者違紀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大小。
因此,應當根據不同個案確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否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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