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除了工傷待遇賠償外,還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呢?需要根據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以及實際情形判斷:
(1)如果是因為公司未提供勞動保護導致工傷或患職業病,員工以“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若是因為公司未繳社保,導致員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員工以“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公司未依法支付工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員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出離職,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部分地區認為停工留薪期工資屬于工傷待遇,不屬于勞動報酬不支持經濟補償。
(4)如果員工只是以發生工傷事故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實踐中也有不同的裁判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無需支付,理由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在用人單位存在過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享有單方解除權,工傷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支付,理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鑒定為五到十級的工傷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由此可見,工傷被鑒定為五到十級傷殘的,應當屬于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解析】
(2024)渝01民終7143號
李某2008年4月與重慶市某機械公司建立勞動關系,2022年12月27日7時20分左右,李某在駕駛摩托車上班的途中,導致李某受傷。
李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鎖骨骨折、肋骨多處骨折、動眼神經損傷、眼挫傷等多處損傷。
經公安機關認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
2023年2月,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認為李某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2023年9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初次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李某為傷殘陸級,無生活自理障礙。
2023年11月,李某向公司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中載明:因工傷而決定通知貴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隨后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項工傷待遇573304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8000元。
勞動仲裁未予受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李某于2022年12月27日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并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為傷殘六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因此,五、六級工傷職工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工傷職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予以支持。
故李某以工傷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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