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社會科學研究,自從以“也許正在發生”的形態在中國法學界出場,就需要面對法律實踐并回答“什么是你的貢獻”,以此完成正當性建構。隨著科學技術的加速發展,各類新型法律問題層出不窮,法與社會科學研究所面對的法律實踐也產生了大幅度變化。在人工智能時代,法與社會科學研究具有什么發展可能性、能作出什么貢獻,成為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01
法學對于法律確定性的追求
對于法與社會科學研究的學術史梳理,可充分展示這一研究范式的多元性。通常來說,法社會學、法經濟學、法人類學、法律與認知科學以及法律大數據研究等都可歸入其范疇。基于這種多元性,學術界一直有對其學術傳統不夠清晰、研究進路碎片化的反思。這樣的問題不獨屬于中國語境,弗里德曼對美國“法律與社會”運動的反思就指出:“法律經濟學貢獻了實在的科學,批判法學貢獻了高級文化和批判的快感,法律與社會運動卻似乎并沒有什么貢獻,除了過氣的懷疑主義之外。它最核心的信息似乎是:一切都視情況而定。”
“一切都視情況而定”,意味著不確定性。而在社會中建立起法律制度的基本意義,就是向社會生活提供確定性,從而使人類能夠在一個形成較為穩定預期的社會中規劃自己的行為方式,建立起生活的秩序。這也就是盧曼所說的將認知期望轉化為規范期望。法律作為規范期望的生產機制,通過規范來回應社會分化造成的不確定性。基于這一功能需求,為提升法律制度的確定性、使規范得到更清晰的適用,韋伯所謂“法律的形式理性化”就成為法律現代化發展的方向,為社會的現代化提供支持。同時,為法律制度提升確定性,也成為我們對法學的要求。法學研究通過把握規范制定與適用的內在關聯,使得由規范構成的法律制度成為可被相對準確觀察并可據此做出預測的體系。具有整合性和系統性的研究進路,有助于提升確定性。因此,相對于法與社會科學研究的多元化,法教義學有更統一的方法論來實現內部整合就可以被視為比較優勢,成為法學研究的主流也就更順理成章。
從提升法律制度體系的確定性來看,法與社會科學研究要證明自身價值,或許也需要達成整合性與系統性。法律經濟學在這一點上當仁不讓,通過對理性人如何認識世界并采取行動的規律的總結,法律經濟學也可以提煉出簡潔的邏輯,從而形成具有整合性與系統性的方法論來提升法律制度體系的確定性。波斯納指出,法律經濟學的基本立場在于當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方式因為交易成本過高而不可行時,通過模擬市場來給行為定價。只要堅持用這樣的基本立場來理解和分析法律,也就形成了“簡約法律的力量”。從這樣一種追求簡化的進路來看,法律經濟學與法教義學可謂殊途同歸,都以提升法律制度體系的確定性作為目標。但如果在更高的視角下,對人類行為的動機和邏輯形成進行觀察,法律經濟學難以整合多元化的法與社會科學研究,不能使之達成如法教義學一樣的系統性。
02
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確定性
在法律經濟學之外,法與社會科學研究想要提升法律確定性,在傳統背景下確實面臨難題。而在人工智能時代,這一難題是否有新的答案?這就需要進一步理解法律的確定性。現代社會中的形式理性法,將社會生活簡化并整合為具有內在邏輯的法律編碼,使人們更容易把握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而形成預期與行為模式,建立起規范期望。通過規范期望提升的確定性是基于因果關系的確定性,一個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才會引起規范的適用。因果關系的建構,使法律制度的內在行動者和外界觀察者都可以簡化所要獲取的外界信息,通過有限的信息就能推斷出規范期望。“一切都視情況而定”之所以導致確定性的弱化,就在于要了解的這些情況意味著信息量的大幅度增加,各種可能的原因與結果之間形成了一種模糊狀態,超出了人類在限定時空內的分析能力,擾亂規范期望的建立。
而人工智能時代的一個重要改變,就是信息的獲取與處理能力獲得顯著提升。在有限信息的約束下進行因果推斷,并不表明因果關系作為一種形而上的實體在法律中存在,而只是基于此前的技術能力限制才需要簡化信息。而當這種限制被突破之后,就不再需要對信息簡化,而是可以利用新的技術手段將海量信息納入處理范圍,從而解構了因果關系在法律中的意義。信息獲取與處理能力的革命性提升,淡化了因果關系,并使相關關系的意義凸顯出來。各種各樣的因素都可能和法律制度要處理的事件之間存在相關性,以一種概率的形態發揮影響,而不是非此即彼的確定因果關系。在前人工智能時代,因為無法處理體現這些因素的信息,這些因素大部分都被排除在法律制度的考慮范圍之外。而在人工智能時代,大數據使分散狀態下并無意義的數據整合起來,而人工智能則通過更強的分析能力建立起看似無關的因素之間的關聯,從而將過去無法處理的因素都納入對相關關系的概率分析之中。
因此,在人工智能時代的背景下,如何使法律制度體系的確定性更高,重點就不再是線性的因果推斷的確定性,而是概率性的相關關系預測的接近程度。當相關關系取代因果關系之后,碎片化信息的重要性就凸顯出來,加強對信息的分析與整合,能使概率的預測更加準確。如何將看似無關的信息加入分析與整合之中?對此,法與社會科學研究有了更多用武之地。從社會科學的多元進路出發,基于影響人類行為的各類因素,可以形成比起單一研究進路更為豐富的理解,將社會科學同法學結合開展交叉研究,能使承載這些因素的信息被整合到對法律制度運行的預測中來。通過信息整合使預測準確的概率升高,也就意味著法律制度的確定性提升。如此一來,多元化乃至碎片化都不再成為問題,恰恰成為作出貢獻的可能性。越是多元化的觀察,越有助于對法律制度所要調整的人類行為及其后果形成更全面與準確的預測。
從多元化的研究進路出發,法與社會科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對法律多元的認識,不是以法律中心主義去理解法律制度在社會中的功能,而是將其作為多元的規范系統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在人工智能時代,法律多元也呈現出新的形態。算法對人類行為所實施的引導和評價具有了類似于規范的效果,而“法律3.0”這種硬規則形態的興起,使技術措施更直接形成對行為的干預。在這種新的法律多元背景下,如何去從海量信息中尋找規范影響下行為可能性的概率,而非從簡化的信息中推導出規范對行為的決定性,就成為自身高度多元化的法與社會科學研究可能作出的貢獻。而從相關關系的概率分析來看,多元規范構成的復雜系統也就并非神秘的黑箱,而是可以預測的。
如果明確法與社會科學研究的這種貢獻,看似紛亂的多元進路,也就有了一種整合的內在線索,即從系統性的社會背景因素來理解社會中法律規范與人類行為的互動機制,通過不同的研究進路,發現不同因素及其互動之間的相關關系。從這種意義來看,人工智能時代的法與社會科學研究的發展可能性,就是成為一個社會與法律的模擬器,通過將越來越多的信息加入模擬器作為參數,使模擬器能越來越準確預測法律制度的運行效果,從而提升法律制度的確定性。
(作者系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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