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律講堂是由張萬軍教授主持的刑法專題普法講座)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邵某與女友支某多次拍攝淫穢照片,由邵某以“某先生”賬號在某網絡論壇發布,并在帖子中附聯系方式及組織淫亂活動的招募信息。邵某通過此方式兩次組織聚眾淫亂活動:第一次在重慶市渝中區某酒店,參與人員包括邵某、支某及一名陌生男子;第二次在重慶市南岸區某民宿,支某與多名陌生男子參與。此外,邵某將淫亂活動中拍攝的淫穢照片持續上傳至網絡論壇,累計發布7個帖子、88張圖片,點擊量達110萬余次。
2021年9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邵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支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邵某上訴后撤回,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裁判要點:
邵某、支某在網絡論壇發布淫穢照片,點擊量巨大,且傳播對象為不特定公眾,嚴重破壞網絡秩序與社會風氣。邵某組織多人參與淫亂活動,雖部分行為在私密場所進行,但通過網絡公開招募,已對公共秩序造成實際侵害。傳播淫穢物品是招募手段,聚眾淫亂是目的,但兩行為分別侵害不同法益(社會管理秩序與公共秩序),應獨立評價,合并處罰。
二、刑事法理分析: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網絡異化與司法認定
(一)網絡傳播的“情節嚴重”如何界定?
根據《刑法》第364條,傳播淫穢物品罪需達到“情節嚴重”。本案中,邵某發布88張淫穢圖片、點擊量超110萬次,遠超司法解釋中“實際被點擊數2萬次以上”的入罪標準。值得注意的是,互聯網傳播具有跨時空性,一次發布可能持續擴散,危害遠高于傳統線下傳播。
有觀點指出,網絡傳播的“情節嚴重”需結合傳播類型綜合判斷。例如,大眾傳播(如論壇發帖)因面向不特定多數人,危害性高于群體傳播(如微信群發)。本案中,邵某利用公開論壇傳播,且以招募淫亂參與者為目的,屬于典型的“以傳播促犯罪”,社會危害疊加。
(二)傳播內容與法益侵害的關聯性
傳播淫穢物品罪保護的法益是社會管理秩序與公眾身心健康。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邵某傳播淫穢物品不僅為牟利或娛樂,更直接服務于組織淫亂活動。有學者認為,此類“工具性傳播”因兼具招募功能,對法益的侵害更具針對性。例如,招募信息吸引潛在參與者,擴大了淫亂活動的規模,形成“傳播—招募—實施”的惡性循環。
此外,司法實踐中對“淫穢物品”的認定已擴展至電子信息,但需注意技術中立性問題。例如,鏈接、種子等指向性信息是否屬于“淫穢物品”?本案中,邵某直接發布圖片,未涉及技術爭議,故定罪無爭議。
三、刑事法理分析:聚眾淫亂罪的法益爭議與私密行為入罪邊界
(一)聚眾淫亂罪保護的法益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301條,聚眾淫亂罪被歸類于“擾亂公共秩序罪”,其法益通說為“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但理論界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私密進行的聚眾淫亂未直接侵害公共秩序,僅違背性道德,屬于道德調整范疇;而司法實踐傾向于認為,任何聚眾淫亂均隱含對公共生活準則的破壞。
本案中,法院強調“公共秩序不限于公共場所”,邵某雖在酒店、民宿組織活動,但通過公開網絡招募,使私密行為與公共空間產生關聯。這種“線上線下結合”的模式,實質上將私密行為納入公共評價體系,符合刑法對公共秩序的擴大解釋。(人民法院案例庫:邵某、支某聚眾淫亂、傳播淫穢物品案——為聚眾淫亂活動招募參與人而傳播淫穢物品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入庫編號:2024-04-1-282-001)
(二)數罪并罰的正當性基礎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傳播淫穢物品是否為聚眾淫亂的手段行為?若成立牽連犯,則可能從一重罪處罰。但法院認為,兩行為侵害法益不同:傳播淫穢物品罪:侵害網絡環境下的社會管理秩序;聚眾淫亂罪:侵害現實中的公共秩序與性倫理。
有學者類比,若甲為殺人而盜槍,盜槍(手段)與殺人(目的)侵害不同法益,故需數罪并罰。同理,邵某的傳播行為獨立危害網絡秩序,與聚眾淫亂的現實危害不可混同。
(三)刑法的道德邊界:私密自由與秩序維護的平衡
部分理論觀點質疑:成年人自愿參與的私密淫亂,若未公然挑釁公眾感官,是否需刑法介入?例如,換偶行為在私密空間進行,參與者均屬自愿,其社會危害性是否達到需刑罰懲治的程度?
對此,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指出:“刑法干預的邊界在于行為是否對法益產生實質危險。邵某案中,網絡招募使私密行為具有公共擴散風險,可能誘導不特定人參與,形成不良示范,故具備刑事可罰性?!边@一立場體現了司法實踐中“結果無價值”與“行為無價值”的結合,即不僅考量實際損害,也關注行為本身的規范違反性。
張萬軍教授認為,邵某、支某案揭示了網絡時代傳統犯罪的異化特征:線下行為依托線上傳播擴大危害,私密活動因網絡公開性突破法益保護邊界。司法裁判通過數罪并罰,既回應了技術挑戰,也堅守了刑法保護公共秩序的底線。然而,如何在保障個人自由與維護社會秩序間尋求平衡,仍是未來立法與司法亟待深化的課題。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江蘇連云港東??h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包頭江蘇商會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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