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發布首個行業標準《自然人網店管理規范》(下稱《管理規范》),明確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自然人網店平臺入駐、運營、退出和數據報送等方面的要求。
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包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辦理登記的經營主體,還包括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或從事便民勞務、零星小額交易等類型經營活動的依法免予登記的自然人主體(以下統稱自然人網店)。
市場監管總局數據顯示,目前,自然人網店約占平臺內經營者總量的57%,是網絡交易經營者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研究員岳高峰指出,由于自然人網店依法免予登記,各平臺對自然人網店入駐平臺、信息公示、運營檢查、權利救濟、退出平臺等管理標準不統一,發生問題后往往找不到人,查不到事,難以有效追責,自然人網店成為假冒偽劣、虛假宣傳、消費侵權、網售違禁品等問題的重災區。
對于經營者所在地不確定或不真實,信息披露不準確,找人難、確定管轄難,監管和消費維權成本高等自然人網店監管和消費維權面臨的突出問題。《管理規范》要求平臺經營者在準入、運營、信息披露等環節采取相應措施,推動提升網絡交易監管和消費維權效能。
具體來看,在入駐環節,《管理規范》明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根據自身管理需要,要求自然人網店完成實名認證及支付認證。通過強化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自然人網店交易賬號和資金提現銀行賬戶的一致性審核,推動解決自然人網店的主體真實性問題,保障交易安全。
在運營管理、信息披露環節,《管理規范》明確平臺經營者應對自然人網店運營進行檢查監控并配合監管調查。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須為自然人網店公示信息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并對自然人網店的名稱、經營類型、實際經營地址等自我聲明信息進行檢查監控,確保符合相關規定。
對行政執法部門調查發現不在公示的實際經營地址經營且無法取得聯系的自然人網店,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接到通報后應要求自然人網店更新公示信息,并配合執法部門開展調查。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呂來明解釋,由于自然人網店免于經營主體登記,實際經營地址是自然人網店自我聲明的地址,《管理規范》上述規定能有效防范自然人網店通過“虛假聲明”逃避監管,解決“找不到人”“辦不了案”的問題。
同時,《管理規范》對自然人網店在合理期限內不能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的,明確平臺經營者可根據平臺規則,經調查支持消費者訴求,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自然人網店。呂來明認為,這一規則賦予平臺經營者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自治權限,有助于解決自然人網店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力的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規范》還體現了促進、扶持發展及保護平臺內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理念。呂來明指出,一方面,倡導平臺經營者為自然人網店提供協助調解糾紛、因不可抗拒力原因履約困難時采取救濟措施、設置平臺救助資金為特殊困難的自然人網店進行專項補貼等救濟和援助措施。另一方面,從正向激勵的角度,規定平臺可對信用良好的自然人網店采取包括違規申訴與處理及營銷活動支持設置優先或簡化服務流程、延長考核間隔、適當減免網絡交易平臺內的技術服務費或傭金等激勵和優惠措施。
而針對市場關注的《管理規范》是否會增加平臺企業和自然人網店負擔,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回應,《管理規范》屬于自愿性、推薦性行業標準,未增加強制性義務,有利于引導網絡交易平臺企業積極履行主體責任,提升對平臺內自然人網店的管理水平;有利于督促自然人網店合規經營,實現健康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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