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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陳宇軒與林慧敏為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分別是陳琳、陳軒、陳陽、陳瑤。陳宇軒于1998 年 4 月 4 日去世,林慧敏于 2006 年 3 月 16 日去世 。
(二)房產及財產背景
房產:一號院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小紅門鄉某村,在1980 年代有陳宇軒、林慧敏所建的四間土木結構房屋 。1988 年 3 月 2 日,陳瑤作為申請人,申請翻建房屋,并于 5 月 15 日取得《社員翻建房審批表》 。此后,陳瑤出資將原有房屋翻建為磚結構北房四間、西廂房二間 。1993 年 8 月 6 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在林慧敏名下,顯示院內有北房和西廂房 。1992 年 1 月 1 日,林慧敏與子女簽署分家協議,對房屋及贍養等事宜作出約定 。
(三)訴訟主張與陳述
原告主張:陳琳向法院請求判決繼承一號院百分之二十五的所有權份額,或由陳瑤給予15 萬元補償款。理由是一號院為父母合法財產,自己對母親盡到贍養義務,母親去世后喪葬費與其他被告平攤,但陳軒、陳陽和陳瑤在自己不知情時私分房屋 。
被告回應:
陳軒辯稱一號院是父母遺產,陳瑤翻建后房屋性質不變,應依法繼承,認為四人應平分,自己應得25% 所有權份額 。
陳陽辯稱一號院現有房屋是陳瑤所建,自己若有遺產份額愿意贈與陳瑤。
陳瑤不同意陳琳訴求,稱房屋不是遺產。1988 年經三級審批對老房進行翻建擴建,2006 年再次翻建 。1992 年分家協議約定自己與母親同住,母親過世后房屋歸自己 。即便有遺產,最多是 1988 年翻建前土坯房的一半,且陳琳訴訟請求超過 20 年訴訟時效 。自己與母親共同居住多年,盡主要贍養義務 。
(四)證據交換與質證
房屋翻建證據:陳瑤提交《社員翻建房審批表》,證明1988 年合法申請翻建房屋 。各方確認陳瑤出資翻建房屋事實 。
分家協議證據:陳瑤提交1992 年 1 月 1 日的分家協議,協議上有林慧敏、陳琳、陳陽、陳軒指紋,書寫人簽名及村委會蓋章,證明房屋分配約定 。
分家協議證據:陳瑤提交的1992 年 1 月 1 日的分家協議,其內容詳細且形式完備。協議明確規定:“甲方(即林慧敏),乙方分別為其三個兒子陳 2(即陳軒)、陳 3(即陳陽)、陳 4(即陳瑤)。經四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分家協議:
房屋分配:陳2 現有的住房及附著于該住房的所有財產權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內的家具、家電以及該住房對應的宅基地使用權等,全部歸陳 2 本人所有;陳 3 現有的住房及相關財產權益,同樣完整歸陳 3 本人所有;陳 4 目前與母親林慧敏共同居住的房屋,其現有的住房及財產,包含房屋主體結構、附屬建筑、院落空間及其中的財物等,在母親在世期間,由陳 4 和母親共同占有、使用和管理,待母親過世后,該房屋及其所有相關權益,毫無保留地全部歸陳 4 所有。
贍養義務:林慧敏目前選擇單獨生活,陳4、陳 3、陳 2 三人需切實履行贍養責任。每月一日,三人需各自向母親支付生活費…… 若母親生病或遭遇其他需要資金支持的情況,三人需共同承擔相關費用,并齊心協力、共同照顧母親的生活起居與醫療護理。
協議生效:本協議自199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對協議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違反?!?/strong>
身份及居住證據:各方確認陳軒和陳陽成年后在本村另批宅基地并建房,陳琳出嫁后戶口遷出成為非農業戶口,陳瑤與母親戶口在一號院,陳瑤一直在一號院居住。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陳琳要求繼承一號院百分之二十五份額或獲得15 萬元補償款 。
(二)被告訴求
陳軒要求依法繼承房屋,陳陽放棄份額贈與陳瑤,陳瑤主張房屋歸自己所有,不是遺產。
(三)爭議核心
一號院是否存在遺產,若存在,遺產范圍如何確定。
陳琳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房屋最終所有權歸屬及繼承人應得份額如何確定。
三、裁判結果
土地使用權登記在林慧敏名下的一號院內現有房屋歸被告陳瑤所有、繼承(合法性以政府相關部門審核為準)。
被告陳瑤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陳琳補償款8 萬元,給付被告陳軒補償款 4 萬元。
駁回原告陳琳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分析
房屋翻建證據:陳瑤提交的《社員翻建房審批表》證實其1988 年合法申請翻建,且各方認可其出資翻建事實,表明房屋物理狀態發生改變 。
分家協議證據:1992 年分家協議形式完備,明確約定了房屋歸屬及贍養義務等,對房屋權屬認定有重要作用 。
身份及居住證據:各繼承人的戶籍及居住情況,影響房屋分配考量因素,如陳琳非農業戶口,陳軒、陳陽另有宅基地等。
(二)遺產分配深度分析
房屋產權及遺產范圍:一號院原有的土坯房雖在1988 年翻建,但翻建后房屋仍應有陳宇軒、林慧敏合理份額 。林慧敏生前通過分家協議處分名下份額,故其份額不構成遺產 。對于陳宇軒在翻建后房屋的權屬部分,由繼承人依法繼承分割 。
房屋所有權確定:考慮陳軒、陳陽另有宅基地,陳琳非農業戶口,陳瑤一直居住且對房屋有翻建貢獻等因素,確定房屋歸陳瑤所有、繼承。在此基礎上,根據陳琳、陳軒應得份額,由陳瑤給予補償款。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中,證據收集要全面且關鍵。對于房屋翻建,審批表、出資憑證等證據至關重要;對于分家協議,要確保協議真實性、合法性。同時,要系統整理證據,梳理房屋變遷、家庭約定等關鍵事實,形成有力證據鏈。
(二)細節把控與綜合考量
此類糾紛涉及復雜家庭關系和諸多細節。要關注家庭生活中的房屋建設、居住安排、贍養義務履行等細節;重視法律程序中的協議訂立、證據提交等環節。本案中,房屋翻建過程、分家協議約定、繼承人身份及居住情況等細節,都對房屋所有權和遺產分配產生重要影響,需綜合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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