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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劉建國與王秀芳為夫妻,育有三名子女,分別是劉志強、劉美麗、劉萱。劉建國于2016 年 10 月 29 日去世,王秀芳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去世 。
(二)房產及財產背景
房產:2001 年法院判決位于北京市密云區某村的一號院中,正房五間中西邊三間、南房西邊三間歸劉建國、王秀芳所有,正房及南房東邊二間歸劉志強及其前妻所有 。2001 年劉志強離婚,判決南房二間歸劉志強所有 。2003 年,劉志強經父母同意將一號院的南房五間翻建,翻建后規制改變,跨度增加 。南房翻建未取得政府批示,翻建后一直出租 。
財產:案例聚焦于一號院南房西側三間及租金的繼承糾紛,未提及其他重要財產線索。
(三)訴訟主張與陳述
原告主張:劉美麗、劉萱向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一號院中南房西側三間,以及該三間房屋自劉建國2016 年去世起的租金收入,并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理由是南房西側三間系劉建國、王秀芳遺產,趙某去世后一直被劉志強出租,租金被其占有,侵害了原告繼承權 。
被告回應:劉志強不同意原告請求。稱2003 年翻建南房時,父母未反對,說明已將南房產權給自己。南房拆除后,父母遺產滅失,翻建新房由自己一人完成,新房應歸自己所有,且翻建用到南房原有墻磚。2014 年以前自己一直和父母一起吃飯,父母享受了南房租金利益,租金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
(四)證據交換與質證
被告證據:證人楊軍證明2003 年劉志強找其翻建南房,南房跨度改變,承包費用從劉志強后續工資里扣除。但劉美麗、劉萱不認可該證言,認為與劉志強陳述有矛盾 。
原告證據:劉美麗、劉萱提交委托訴訟代理人與南房承租人滿某的電話錄音,顯示租金逐年增長情況。劉志強認可錄音中有承租人說話,但稱租金沒那么多,并提交兩份《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滿某認可合同屬實,劉美麗、劉萱對合同無異議。法院與滿某核實,確定2016 年租金金額,劉志強表示記不清,劉美麗、劉萱認可法院認定事實 。
其他爭議:劉美麗稱劉志強翻建南房用了父母三間房屋租金,且不孝順父母,父母生活由自己和劉萱供給,未享受南房出租利益,劉志強不認可,雙方均未提供相應證據。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劉美麗、劉萱要求均等繼承一號院中南房西側三間及相應租金收入。
(二)被告訴求
劉志強主張翻建后的南房歸自己所有,不同意原告繼承訴求。
(三)爭議核心
翻建后的一號院南房西側三間的所有權歸屬,即劉建國、王秀芳在翻建后的南房中是否仍享有份額。
南房租金收入應如何分配。
三、裁判結果
一號院中的南倒坐房,劉志強繼承享有六分之四份額,劉美麗繼承六分之一份額,劉萱繼承六分之一份額。
劉志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給付劉美麗、劉萱應繼承劉建國、王秀芳所有的南房份額租金18,021 元。
駁回劉美麗、劉萱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分析
房屋產權證據:2001 年法院判決明確南房西側三間原歸劉建國、王秀芳所有。雖 2003 年劉志強翻建南房,但翻建時用到原有墻磚,且劉建國、王秀芳與劉志強當時共同生活,可推斷翻建獲二老同意。結合這些情況,認定翻建后的南房由劉建國、王秀芳與劉志強共有 。
租金證據:原告提交的電話錄音及被告提交的租賃合同,結合法院與承租人滿某核實的情況,能夠確定不同時期南房租金金額,為租金分配提供依據。
(二)遺產分配深度分析
房屋產權及遺產范圍:原南房西側三間為劉建國、王秀芳合法財產,雖經翻建規制改變,但考慮翻建情況,酌定劉建國、王秀芳對翻建后的南房享有一半份額,劉志強享有一半份額。劉建國、王秀芳去世后,其享有的一半份額作為遺產由子女平均繼承。
租金分配:南房出租后,租金的一半歸劉建國、王秀芳所有合理。在其去世后,對應份額租金作為遺產依法繼承。根據查明的租金金額,計算出自劉建國去世至2024 年 6 月 1 日期間,各繼承人應得租金份額 。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證據收集要全面且注重細節。涉及房屋產權變更,需收集如翻建相關的同意證明、出資證明等證據;對于租金收入,要獲取租賃合同、與承租人溝通記錄等證據。同時,要對證據進行整理,形成有力證據鏈,如本案中通過多種證據確定租金金額。
(二)法律精準運用
準確理解和運用繼承相關法律規定是關鍵。明確遺產范圍、繼承順序、分配原則等在不同情形下的適用,才能在訴訟中合理主張權益。本案依據民法典清晰界定了房屋產權及租金的繼承分配。
(三)細節把控與綜合考量
遺產繼承糾紛常涉及復雜家庭關系和諸多細節。要關注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生活狀態、房屋建設及變更情況、財產使用收益等細節。本案中劉建國、王秀芳與劉志強共同生活情況、南房翻建細節等,都對遺產分配結果產生重要影響,需綜合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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