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應相互扶持的兩代人
如今卻吵鬧不斷
家庭矛盾滋生
雙方無法共同生活
收養關系何去何從
收養家庭糾葛不斷
矛盾激化鬧上法庭
張某(化名)夫婦結婚多年未生育,于1990年6月共同收養了一名女嬰,取名為小英(化名),并在民政局辦理了收養手續。1994年6月,張某夫婦生育了一名女孩。小英從11歲開始叛逆,與張某夫婦一直小鬧不斷,關系相當緊張。小英認為張某夫婦偏心二女兒,后來小英因個人性格問題與丈夫鬧離婚時,還埋怨張某夫婦沒能給其提供幫助,從而將怨氣撒到張某夫婦身上。小英的種種行為最終導致與張某夫婦的關系極度惡化,雙方已經無法共同生活。張某夫婦遂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與小英之間的收養關系。
法院:撫養義務已盡
同意解除收養關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收養關系發生在1990年,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頒布之前發生的,取得民政部門的同意,形成了事實收養關系。本案中,法院綜合多方面因素,確認張某夫婦將小英撫養至成家立業,已盡到了對小英的撫養義務。而雙方因各種原因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且小英對張某夫婦心生怨念多年,如再繼續維持一段不和睦的收養關系,反而會給年邁的張某夫婦身心造成不利影響。故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的收養關系。
法官:法院對于是否解除收養關系持審慎態度
養子女成年后,養父母往往年事已高,正處于需要養子女照料關懷的年紀,隨意解除收養關系可能會導致養父母面臨無人照料、老無所依的困境,也與中華民族知恩圖報、孝親敬老的傳統品德不符。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是否解除收養關系持審慎態度。
即使雙方解除收養關系,但養父母多年的養育之恩不會改變,“你養我小,我養你老”也是中華民族代代相傳的傳統美德。如果此時養父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成年的養子女應當給付養父母生活費,其標準一般應不低于當地居民的普通生活費用標準。
(來源:CCTV今日說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