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順風車”的旗號,干著網約車的營生——這樣的“假順風車”,你坐過嗎?它們游走在監管邊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更容易引發理賠糾紛。近日,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以“順風車”為名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司機詹某自行承擔交通事故損失。
據悉,詹某為其名下小轎車投保了商業險,投保單載明該車輛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保險公司也以加黑加粗字體提示若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投保后,詹某即在兩個平臺注冊順風車業務并接單。2023年3月4日,詹某駕駛該車輛搭乘乘客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詹某負全部責任。詹某認為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應由保險公司理賠6萬余元的維修費用。保險公司則認為,詹某將車輛用于網約車經營,改變了車輛的性質用途,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免除其保險責任。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詹某訴至法院。
案涉車輛是否改變使用性質,詹某是否以順風車名義從事網約車服務成為本案的焦點。法院審理后認為,詹某從事順風車服務還是網約車經營,應當根據接單量及頻率、出行時間、出行路線、營運收入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事故發生前,詹某在不足一年的時間內共接單430單,部分日期每日接單數超出地方規章對于順風車接單每日不超4單的限制;出行時間和出行路線均不固定,不符合個人家庭用車時間路線較為固定的特點;從平臺收入來看具有明顯的盈利目的。
綜合分析認為,詹某的行為不符合順風車“順便性”的特征,是以提供“順風車”服務為名從事網約車服務。詹某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卻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和雙方保險合同約定,對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有權拒賠。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詹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詹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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