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關于依法處理扣留車輛的公告
(二0二五年第三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七條等相關規定,在 2024年8月16日前被我局各交警大隊依法扣留車輛(見附表)的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持車輛相關手續,到扣留車輛的交警大隊接受處理、領取車輛,對逾期無人認領的車輛,我局將依法處理。
特此公告!
附:《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法扣留車輛明細表》
來源:南昌交警
編輯:周盈盈
校對:付俊煒
高小茜
核發:易志宏
小編雞腿靠你了,在看點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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