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公眾對自動駕駛技術的理解,依賴于科學、準確的信息,車企和政府有必要用法律矯正自動駕駛議題中的認知偏差,即通過打擊虛假信息、強制信息披露,使公眾基于更完整、準確的信息作出判斷。
武丹/制圖
作者|鄭曉軍
責編|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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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晚,一輛新能源車小米SU7在安徽省銅陵市樅陽縣高速撞擊護欄后發生自燃,大火帶走三名年輕女孩的生命。事故發生前,車輛處于NOA(Navigate on Autopilot)智能輔助駕駛狀態,以116km/h的速度持續行駛。事發路段因施工修繕,用路障封閉自車道,改道至逆向車道。車輛檢測出障礙物后發出提醒并開始減速,駕駛員隨后接管車輛進入人駕狀態,持續減速并操控車輛轉向,車輛發生碰撞前系統最后可以確認的時速約為97km/h。
小米官方公布的時間線顯示,發生事故的小米SU7在NOA智能輔助駕駛狀態下以116km/h的速度行駛中,NOA于22時44分24秒檢測到前方路障并發出風險提示,并開始減速。一秒后,22時44分25秒,駕駛員接管車輛后立刻轉向,并踩下制動踏板。22時44分26秒至28秒之間,車輛與水泥護欄發生碰撞。即,從人駕接管到碰撞發生,實際操作時間僅1秒至3秒。有觀點認為,在系統多次預警后,擁有豐富駕駛經驗的老司機也很難在3秒內精準地完成環境感知、決策判斷和精準操控,若駕駛經驗不足,在慌亂場景中更容易產生錯誤操作。
4月1日,小米公司回應,已第一時間成立專項小組,將在警方許可與指導下,與事故受難者家屬取得聯系,全力協助善后事宜,并提供支持與幫助。4月3日,安徽省公安廳交管總隊已指導屬地公安機關開展事故調查。
該事件引發社會對“全民智駕”“高階智駕”的廣泛關注。有人呼吁車企、媒體在宣傳智駕功能時要更加謹慎。公眾對自動駕駛技術(以下簡稱智駕技術)的理解,依賴于科學、準確的信息,車企和政府有必要用法律矯正自動駕駛議題中的認知偏差,即通過打擊虛假信息、強化信息披露,使公眾基于更完整、準確的信息作出判斷。
智駕技術宣傳必須守住法律紅線
當前,車企、消費者都很關注智駕技術。有的車企過度宣傳,用“高階智駕”“技術平權”等模糊概念誤導消費者,甚至展示一些危險駕駛畫面。這不僅擾亂車輛生產、銷售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還錯誤引導消費者,以至于其以為智駕技術已完全成熟,無需人接管,進而在發生緊急情形時危及個人生命財產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產品質量、廣告宣傳等不可逾越法律紅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對于存在使用性能瑕疵的,應當作出明確說明。
智駕技術不能成為營銷噱頭。車企除了要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外,還要主動審查,確保營銷方式、內容符合法律法規。我國廣告法明確禁止虛假宣傳,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以新聞報道 形式變相發布廣告。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遺憾的是,實踐中,有些車企銷售人員為了搶占市場,夸大宣傳,讓缺乏專業知識的消費者誤判智駕能力。《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與技術指南》規定,車企提供有關智能網聯汽車駕駛自動化等級、系統能力、系統邊界等信息時,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夸大系統能力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車企的每一句宣傳語都應當是有法律效力的質量承諾,應明確向消費者說明智駕技術不適用的場景,哪些情形下需要及時接管,且說明形式必須是消費者可清晰理解的,比如直接展示可能誘發危險駕駛的視頻畫面、未順利接管造成事故的責任分配典型案例等。如果夸大系統能力,標榜自己的智駕技術“可以完全脫離方向盤”“零接管”,就必須為可能引發的事故負責。
智駕技術宣傳不只是簡單的廣告合規問題,還可能重新定義人機協同中的法律責任邊界。當車企將智駕技術作為賣點時,實際上是與消費者簽署了一份責任協議,這可能成為智能時代產品責任立法的新范式。比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曾出臺法案,要求車企必須明確描述智駕技術的功能和限制,禁止車企和經銷商欺騙性地推銷自動化功能,如禁止L2級半自動駕駛車輛使用“自動駕駛”等可能讓消費者誤解車輛能力的宣傳用語,明確標注系統需人類接管與監督。又如,英國《自動駕駛汽車法》專章規定“營銷限制”,禁止車企濫用“自動駕駛”等術語誤導消費者。
強化信息監管,避免誤導消費者
政府有責任向公眾準確傳達科學知識,讓公眾理性、辯證地看待新技術的潛力與風險。在汽車出現初期,很多人對安全性、可靠性就產生過懷疑。隨著時間的推移,汽車逐漸被廣泛接受,這背后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提供了技術落地、推廣的大環境,如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維護道路設施、駕駛準入制度等,使公眾逐步適應了“新技術”。當前,智駕技術面臨的情況與汽車剛誕生時類似,公眾接受度存在顯著分化,有人認為會有更高效的駕駛體驗,也有人擔憂技術的不確定性。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將前沿研究轉化為可理解的信息,并及時向公眾發布。
在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政府要履行更重的程序責任。《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規定了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問題的決策程序,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自 動駕駛產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政府應建立專門的技術信息發布審核機制,明確標注政策目標與當前技術水平的區別,在報道爭議性技術時提供多方觀點。尤其要注意的是,要在促進政策透明度與防止偏差信息傳播之間找到平衡。
(作者單位:東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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