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的招聘要求中
未限制求職者性別,
卻在打開簡歷3分鐘后,
以“招男性”為由婉拒女性求職者,
這樣的做法是否侵犯女性平等就業權?
人民法院怎么判?
小麗(化名)是某大學應屆畢業生,
一次偶然的機會,
她發現上海某公司
發布的“法務專員/助理”職位
與自身條件十分匹配,
且公司對求職者的性別未作要求,
于是她投遞了簡歷。
然而,令小麗意想不到的是,
根據網絡招聘平臺的系統顯示,
公司在瀏覽簡歷的3分鐘后
就回復稱“簡歷未通過篩選”。
感到疑惑的她主動詢問原因,
公司表示“我們想招一位男同志”。
面對這樣的答復,
小麗繼續追問理由,
公司卻再無回應。
小麗認為,
該公司以性別作為篩選條件,
屬于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對待,
侵犯了她的平等就業權,
構成就業歧視,
于是訴至人民法院。
公司辯稱,
該崗位最終錄用的是女性,
不存在歧視,
至于“招男性”的說法,
是為了化解小麗未被錄用
所帶來的不適感。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公司篩選求職者時,
不應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
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
遂對公司的解釋不予采信。
最終,人民法院支持了小麗的訴訟請求,
判決公司賠償小麗
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
注:原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陸家嘴人民法庭法官
一、法律維護平等就業權
平等就業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在享有自主用工權的同時,應保障求職者的平等就業機會。女性依法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就業權利。
本案中,公司以“我們想招一位男同志”為由拒絕小麗的求職申請,意為因小麗為女性而無法通過初篩繼而被聘用。公司在公示的任職條件之外,額外設置性別門檻,對女性求職者區別對待,已構成對小麗平等就業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二、企業應依法合規招聘
企業在招聘過程中應恪守法律規定,從發布招聘信息、篩選簡歷,到面試、錄用的各個環節,都應做到公開透明、有章可循,確保公平公正。企業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引導就業者跨出邁向社會的第一步。企業依法合規招聘,能夠降低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同時也有助于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推動社會就業環境朝著更加公平、和諧的方向發展。
忻繼青
上海市人大代表,民建黃浦區委婦委會主任,上海市浦東新區第二中心小學校長助理
平等就業權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明確禁止就業性別歧視,但隱形歧視依然是女性職業發展中“看不見的天花板”。
企業招聘應建立標準化流程,確保從信息發布、簡歷篩選到面試錄用的各環節規范透明。本案中,企業以性別為由拒絕求職者,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該行為構成侵權,清晰傳遞了“性別不可作為招聘隱形門檻”的堅定信號,為破解職場隱形歧視提供了有力的司法范例。
本案裁判結果不僅明確就業歧視的認定標準,彰顯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也揭示出招聘市場中“表面公平、實則有差”的灰色地帶,對破除女性就業的無形障礙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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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文字:黃鼎鋒
漫畫:時洋洋
責任編輯:陳鳳
編輯: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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