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斷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既遂標準?
判斷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未遂,應以行為人是否基于出賣的主觀故意,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其中一種行為為標準,而不以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已經出賣為標準。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如何處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涉外犯罪問題?
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屬地管轄原則。該罪的犯罪對象婦女、兒童既包括本國的婦女、兒童,也包括外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目前,拐賣外國婦女、兒童的案件呈上升的趨勢,應進一步加大對跨國、跨境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懲治力度。加強雙邊或者多邊"反拐"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對被跨國、跨境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救助工作。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積極行使所享有的權利,履行所承擔的義務,及時請求或者提供各項司法協助,有效遏制跨國、跨境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對犯罪分子的定罪處罰。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拐賣外國婦女到我國境內被查獲的,應當根據《刑法》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
三、如何認定拐賣婦女、兒童中的"三人以上"?
這里所說的"三人以上",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參與拐賣的人數(包括本數在內)。"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既包括以出賣為目的拐騙婦女、兒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中中轉、接送、收買、販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既包括在一次犯罪活動中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多次進行拐賣活動,累計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于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應依照本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對于拐賣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則不應以整個犯罪集團拐賣的人數當作該犯罪分子拐賣的人數,而應以其直接參與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數作為處罰的根據。
四、如何正確理解《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節?
"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和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者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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