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離婚率的攀升使得離婚后孩子探視權問題愈發引人關注。諸多案例顯示,孩子由一方撫養后,探視過程時常遭遇阻礙,其中,來自孩子爺爺奶奶的拒絕探視情況屢見不鮮,這不僅關乎親情的維系,更涉及法律的遵循與孩子的健康成長。
一、探視受阻現象:孩子爺爺奶奶的不當干預
當夫妻離異,孩子撫養權歸一方,另一方依法享有探視權。然而,現實中部分孩子的爺爺奶奶卻成為探視權行使的“攔路虎”。他們往往以保護孩子為由,在另一方前來探視時,設置重重障礙。有的借口孩子外出不在家,即便事先知曉探視安排;有的緊閉家門,拒絕溝通交流;還有的在孩子面前表露不滿情緒,給孩子灌輸抵觸探視的想法,使得原本簡單的探視變得困難重重。
這種拒絕探視的行為,表面上看是出于對孩子的疼愛,擔心探視過程會給孩子帶來不利影響,但實則違背了法律規定與孩子的長遠利益。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需要來自父母雙方的關愛與陪伴,探視權的受阻切斷了這一情感紐帶,容易讓孩子產生被遺棄感,對其心理健康造成潛在危害。
二、法律依據:探視權不容侵犯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一法律條文清晰地界定了探視權的歸屬與對應責任,孩子的爺爺奶奶并非探視權的決定主體,他們無權阻止孩子父母正當行使探視權。
進一步而言,若撫養方家屬多次、故意拒絕非撫養方探視孩子,且無合理合法事由,這可能構成對探視權的嚴重侵害。在法律實踐中,當此類情況發生,非撫養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障自身探視權。更為關鍵的是,如果這種拒絕探視的行為持續且嚴重影響孩子成長,依據法律規定,非撫養方甚至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因為撫養孩子不僅是提供物質生活保障,更包括滿足孩子情感交流、雙親陪伴的需求,持續剝奪探視權顯然與這一宗旨相悖。
不過,法律在維護探視權的同時,也充分考慮到孩子的意愿與利益保護。尤其當孩子年滿八歲,其心智具備一定成熟度,能夠表達自己的真實想法。此時,在處理撫養權變更或探視權糾紛時,法院通常會征求孩子的意見,尊重孩子自主選擇與父母相處的方式,確保最終裁決貼合孩子的內心期望,助力其健康成長。
三、情理兼顧:化解探視矛盾的關鍵
在行使探視權過程中,非撫養方同樣肩負重任,需做到情理兼顧,避免激化矛盾。探視孩子時,要充分尊重孩子日常的生活習慣。孩子在跟隨爺爺奶奶或直接撫養方生活期間,已形成相對固定的飲食、作息規律,探視方不應為彌補陪伴缺失而過度寵溺,短時間內打破這些規律。例如,帶孩子頻繁食用高熱量零食、熬夜玩耍,這可能導致孩子身體不適,出現消化不良、精神萎靡等問題。一旦孩子出現此類狀況,撫養方及家屬的擔憂與不滿便會加劇,進一步惡化探視氛圍。
相反,探視方應提前與撫養方溝通,了解孩子的日常安排,在探視期間盡量與之契合,同時融入溫馨的親子互動。可以陪孩子去公園散步、閱讀書籍、參與一些有益身心的活動,既能增進親子感情,又不會擾亂孩子生活節奏。通過這樣的方式,向孩子爺爺奶奶及撫養方傳遞出負責任、顧大局的信號,逐步化解他們的顧慮,為后續探視營造良好開端。
四、結語:以法為綱,以情潤心,共護孩子成長
離婚后孩子探視權糾紛,是一個交織著法律規定、家庭情感與孩子成長需求的復雜議題。一方面,法律為探視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明確了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使得被侵害的探視權有處申訴,讓那些試圖無理阻撓的行為受到約束。它如同一盞高懸的明燈,指引著糾紛解決的方向,確保公平正義得以伸張。
另一方面,情理在化解矛盾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黏合劑作用。親情的延續對孩子成長意義非凡,非撫養方在探視時注重孩子生活習慣,撫養方家屬理解探視需求,雙方基于對孩子的愛進行溝通協商,才能讓孩子在相對平和、充滿愛的環境中成長。畢竟,孩子不應成為父母離異的犧牲品,他們有權享受完整的親情呵護。
只有將法律的剛性與情理的柔性有機結合,才能真正破解探視權困境。全社會也應加強對這一問題的關注,通過普法宣傳讓更多人知法守法,通過心理疏導、社區調解等多元方式助力糾紛化解,為離異家庭的孩子撐起一片愛的藍天,讓他們的成長之路少些陰霾,多些陽光。如此,方能在破碎之后重建溫暖,保障孩子健康、快樂邁向未來。(李海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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