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毛奇案,還有人為李佩霞叫屈嗎?
毛奇貪腐橫跨12年斂財1150萬,被認為是近年來基層腐敗的典型案例。
既是典型,那就有很多顯而易見的特點。
第一點就是貪腐持續時間長并且數量巨大。
2012年至2024年的12年間,毛奇在不同的職務上通過不同方式貪受財物1150萬余元,超過300萬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標準,符合系統性長期性腐敗的特征。
第二點是貪得無厭。
即便在中央反腐高壓期毛奇也毫不收斂頂風作案,這暴露出一方掌權者對反腐態勢的漠視,以及官員監督機制薄弱的問題。
第三點是權力濫用監督乏力。
作為縣里一把手,毛奇掌握著多領域權力,他在工程招投標和人事任命等事務中形成了“一支筆”“一言堂”,權力不受約束凸顯出基層一把手監督乏力的問題。
第四點是權色交易的隱蔽性。
如果李佩霞不被舉報,如果不是李佩霞認為毛奇是她的保護傘,如果李佩霞不崩潰,毛奇可能沒那么快暴露。
李佩霞通過性關系期望毛奇保自己平安,但毛奇也有頂不住的時候,所以崩潰了的李佩霞孤注一擲,將性關系指控為性侵。
這其實反映了權力的另一維度,即權財權色交易的隱蔽性和荒誕性。
第五點是毛奇犯案后進行異地審理避免了某些因素干擾,這體現了國家對重大腐敗案件程序的重視。
盡管毛奇最終獲刑十年半,但還是被輿論認為量刑偏輕。
可能,法院綜合考慮了其主動交代情節,但是否有交代過其他關系人并未可知。
毛奇39歲成為縣委書記的快速晉升,是否涉及權錢交易或“帶病提拔”,寫有可能被他一并禿嚕出來了,只是因為與本案無關所以外界不得而知。
另外,毛奇強制要求全縣學習他的個人講話是其權力欲的極大體現,他在以造個人崇拜危害政治生態。
現在看來,毛奇案不僅是一起經濟腐敗案件,更是權力濫用、監督失效與道德崩塌交織的復雜樣本,它揭示了基層治理中亟待解決的制度短板,具有典型的懲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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