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騎鄰居家摩托車,
搭乘朋友發生交通事故,
還致朋友受傷住院。
各項損失該由誰來“買單”?
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監控視頻截圖
2023年5月,13歲的小桀擅自駕駛鄰居小凡家的無牌摩托車,搭乘14歲的小鳴出門玩耍,途中與王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小桀、小鳴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認定,小桀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承擔次要責任,小鳴不承擔責任。
王某駕駛的牽引車是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從某公司購買,貨款還未結清,所有權歸公司。王某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事故發生后,小鳴住院治療83天,共花費醫療費26.59萬元。其中,小桀父母墊付醫療費9000元,保險公司墊付6.17萬元。
小鳴將小桀、小凡家,王某、售車公司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售車公司辯稱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小凡父母辯稱,摩托車上插著鑰匙,是小桀擅自騎走的,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被告對本案事故的發生是否承擔責任,以及各自承擔的責任范圍。
關于售車公司是否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的規定,“采取分期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故,被告售車公司不承擔責任,由駕駛人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小凡家是否承擔責任。結合小桀提交的證據和查明的事實,小桀不止一次駕駛該摩托車。小凡父親作為摩托車的管理人,在知道小桀經常使用該摩托車的情況下,仍然未采取上鎖或拔除鑰匙等有效管理行為,放任小桀繼續使用該車,導致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小凡父親存在管理上的過錯,認定由其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小桀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小鳴明知小桀系未成年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證,仍要求搭乘,且未佩戴安全頭盔,也具有過錯。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桀父母、王某及小鳴分別承擔40%、30%及20%的責任。
原告僅起訴醫療費損失,依據醫療費發票認定為26.59萬元,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1.8萬元,再按各自承擔的比例賠付。王某投保了商業險,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后,不足部分由王某賠付。
扣除已墊付的醫療費用后,法院依法判決小桀父母賠償小鳴損失約9萬元;小凡父親賠償約2.48萬元;保險公司賠償5246元,王某賠償7436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岳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摩托車與駕駛汽車一樣,必須申領駕照,且要求年滿18周歲。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完全,辨認與控制能力較弱,缺乏基本的駕駛常識與技能,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及他人合法權益損害時,未成年人監護人、摩托車所有人及管理人均應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且在摩托車交通事故傷亡中,不佩戴安全頭盔傷亡占比大,因此未成年人在乘坐摩托車時也一定要佩戴好安全頭盔。
同時,父母作為第一監護人,要切實履行好監護責任,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加強家用車輛的管理,從源頭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來源:臨湘市人民法院
作者:孫百靈 雷略
編輯: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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