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輕罪案件處理中,設置特別程序是世界范圍內的共識性做法,但是,輕罪案件處理程序依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正永遠是刑事司法的最高價值,只有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才具有正當性。
很多人常常自認為對美國司法中的證據規則非常了解,對陪審團制度和對抗式訴訟展現的競技魅力津津樂道,感嘆于正當程序原則下司法制度的“完美無瑕”,但現實果真如此嗎?實際上,美國刑事案件呈金字塔結構,重罪案件位于金字塔頂端,巨量的輕罪案件位于下端,恰恰是輕罪案件的處理,更多反映了美國刑事司法的真實面貌。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亞歷山德拉·納塔波夫的著作《無罪之罰:美國司法的不公正》將目光聚焦于美國的輕罪案件,第一次全景式地展現了美國的輕罪處理流程,用實證分析方法對美國的輕罪制度進行了深刻批判,打破了普通人對美國司法制度的美好幻想,展現了美國刑事司法殘酷冰冷的現實世界。
在美國,輕罪案件的涉及面很廣,譬如,超速駕駛、亂扔垃圾或亂穿馬路等行為都可能觸犯輕罪罪名。而且,因觸犯輕罪被逮捕和定罪的被告人輕則被監禁、罰金、監控、跟蹤、留下案底,重則將會被剝奪工作、駕照、福利、監護權、移民身份和住房。檢察官對有前科的人更有可能科以更重的罪名,法官可能會對有前科的被告人判處更長的刑期。
根據納塔波夫教授的論述,美國輕罪制度的沉疴痼疾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超高的逮捕率。在美國,警察只要存在“合理懷疑”,就有權對路人實施攔截,如果取得一定證據有了“合理理由”,就可以實施逮捕,而所謂逮捕的理由有可能只是對攔截發出疑問或抱怨,抑或是對警察行為的不滿或頂嘴,而在實踐中,即使沒有發現犯罪行為,警察也有可能出于肅清社區死角或維護警察權威的動機行使逮捕權,被捕的人大多數都是涉嫌輕罪。
二是窮人例外的保釋制度。保釋本應是保障個人自由,糾正警察濫捕行為的重要制度,但在輕罪案件中,保釋實際上已成為富人的特權,許多本可以保釋的輕罪案件中,被告人由于無力支付保釋金而繼續被羈押。因此,美國金錢至上的保釋制度導致了大量輕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審前羈押,嚴重影響了輕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認罪的真實性和自愿性,保釋已經演變成為一種向有能力保釋的人提供釋放機會的做法,付不起保釋金的人則增加了被定罪的可能性。
三是被程序強迫的認罪答辯。正如社會學家馬爾科姆·菲利所提出的程序即是懲罰理論,僅僅是經歷司法程序往往比法官的任何正式判決都具有懲罰性。美國輕罪案件中的審前羈押以及法庭審理期限的遙遙無期,使被告人無時無刻不處于刑事程序的痛苦之中,此外,由于巨大的輕罪案件數量和清理積案的壓力,美國檢察官在審查輕罪案件時,需要在較短時間內考慮撤案還是起訴,并且審查結論高度依賴警方的指控報告。趙光生律師(18715086645)在輕罪案件中,檢察官和警察的角色已經模糊,在接觸嫌疑人之前檢察官已經作出了有罪判斷并要求嫌疑人接受認罪協議。而公設法律援助律師,因為時間和費用問題,通常也以讓嫌疑人認罪結案為首要目標,整個輕罪案件的訴訟程序都在一步步增加嫌疑人認罪壓力,強迫其接受認罪答辯。
納塔波夫教授在書中也提出了對美國輕罪問題的解決方法,諸如減少輕罪罪名、降低審前羈押率、增加輕罪案件不起訴率、對窮人進行司法救助等,不過作者也提出,想要清除美國輕罪制度的積弊,還需要很長的路要走。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進步,社會治安持續向好,刑事犯罪結構也發生了顯著變化,嚴重犯罪案件持續下降,輕罪案件占比不斷上升。有關數據顯示,“近20年來,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罪案件占比從54.4%上升至83.2%。”因此,妥善處理輕罪案件,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輕罪案件處理程序將會是我國未來刑事司法的主要課題。
明確輕罪案件處理程序必須以公正為先。在輕罪案件處理中,設置特別程序是世界范圍內的共識性做法,如簡易程序、速裁程序、書面審理程序等,因此,普遍認為輕罪案件處理程序的核心價值是訴訟效率,但輕罪案件處理程序依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正永遠是刑事司法的最高價值,美國輕罪案件處理程序的極簡主義危害已經毋需多言,只有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才具有正當性。從這一方面看,最高檢提出的刑事“案-件比”評價指標具有深刻內涵,“案-件比”在保障必要程序和當事人陳述權利的前提下大大加快了程序運轉,尊重刑事司法中人的主體性地位,具有獨特的制度智慧,我國輕罪案件處理程序仍然要不斷優化“案-件比”,確保公正和效率的價值兼顧。
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輕罪案件相比傳統重罪案件而言,社會危險性較低,主觀惡意較小,其羈押必要性需要重點審查。從美國輕罪制度適用中的問題來看,隨意的審前羈押是司法不公的開端,因此,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好羈押必要性審查、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監督等重要關口,不斷降低輕罪案件的審前羈押率,對輕罪案件的公正高效處理具有重要意義。
適度擴大不起訴制度適用范圍。對輕微犯罪實行輕緩化處理,符合世界范圍內犯罪治理“輕輕重重”刑事政策的發展趨勢,不起訴制度是輕罪案件分流的重要途徑。當前,我國的輕罪不起訴制度依然存在標準不明確、適用范圍狹窄等問題。完善相對不起訴適用標準,拓展附條件不起訴適用范圍,避免輕罪案件一律進入司法審判程序,可以有效減輕審判壓力,將有限的審判資源投入到疑難復雜的案件中去;同時,也有利于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給予輕罪案件被告人重歸社會的機會,激勵雙方刑事和解,實現最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構建輕罪前科消滅制度。刑事前科制度有助于社會治理和犯罪宏觀防控,但是僅有前科制度,而無相應的前科消滅制度,同樣會引起社會治理問題。輕罪的主觀惡性本來就小于重罪,但是相同的罪犯標簽,會使輕罪犯罪人與重罪犯罪人處于相同境地,致使輕罪犯罪人產生更加嚴重的心理問題及社會創傷,進而自暴自棄。同時,各種有形無形的社會歧視也會嚴重影響輕罪犯罪人員服刑后正常的就業和生活,使其對社會產生抵觸情緒。構建輕罪前科消滅制度有助于感召輕罪犯罪人員積極改造和回歸社會,有助于減少重新犯罪,緩和社會矛盾,彰顯司法文明和司法溫度。
來源《檢察日報(楊正子)》
#阜陽刑事律師 #安徽刑事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