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作為城市交通的動脈,是否安全通暢直接關系到公眾的日常出行與城市的整體運行效率。公共道路管理人,通常指政府相關部門或負責道路維護的機構,對所管理的道路承擔著重要的法定職責。
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兩起因路面問題引發的事故責任糾紛。騎著電動自行車駛過一片水坑,卻因路面泥沙打滑不幸摔成十級傷殘;駕駛機動車在路上正常行駛,前擋風玻璃被飛來的石子砸出裂紋。此類情況,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分別要擔責?
案例一
清晨,寧先生騎著電瓶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突然發現前方路面有一片水坑,躲閃不及的寧先生試圖直接從水坑上壓過,沒想到,水坑底部的砂石導致車輪打滑,寧先生失去平衡,摔倒受傷。經鑒定,寧先生構成十級傷殘。
這處水坑位于一施工場地的道口處,交警部門認定,水坑是工地施工大貨車將非機動車道壓壞造成的。寧先生據此認為,事發路段的管理單位對這段道路沒有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依法應承擔責任,于是將路段管理單位某公路工程建設公司起訴至寶山法院要求賠償。
庭審中,被告某公路工程建設公司辯稱,水坑是由進出工地的大貨車碾壓非機動車道造成,故侵權主體應當是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此外,原告寧先生行駛速度過快,未盡到注意義務,自身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現有證據,水坑確是工地施工車輛壓壞非機動車道所致。某公路工程建設公司作為事發路段的管理單位,未盡到對道路的管理、養護義務,在道路被壓壞后也未及時采取警示防護措施以消除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原告寧先生的部分損失。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案件現已生效。
案例二
一早,錢先生駕駛汽車途中,突然聽見前擋風玻璃一聲悶響,錢先生頓感不安——玻璃應該是碰到了某個異物。在單位停車后,錢先生仔細檢查了車輛狀況,發現前擋風玻璃上碎裂出一小塊凹陷,于是聯系了交警部門。交警在查看玻璃受損情況后,結合行車記錄儀所拍攝的畫面,認定錢先生汽車玻璃的損傷是被前車碾壓路面彈起的石子砸中所致。經查,事發路段的管理單位為某公路工程建設公司。錢先生認為,該公司作為案涉道路的養護管理方,未能及時做好道路清掃工作,導致道路上存在異物,對損失的發生具有過錯,即將該公司訴至寶山法院,請求賠償車輛損失。
庭審中,被告某公路工程建設公司辯稱,事發路段屬于二等養護路段,《公路養護技術規范》規定,該類路面的清掃作業頻率不少于每天一次,被告已經按規范盡到了道路養護、清掃和巡查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本案事故是由前車壓到異物彈起砸中錢先生車輛導致的,錢先生的財產損害與前車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錢先生若要追究責任,應當向前車進行索賠。
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某公路工程建設公司作為事故路段的管理人是否盡到了清理、防護的管理義務。公路管理人對其管理養護的公共道路負有定期清掃、及時清除雜物、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法定義務,但這種管理義務應有合理的限度范圍,對公路管理人在意外事故中的過錯也不能過分苛責。具體而言,公路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的標準和程度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為依據予以認定。根據被告某公路工程建設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結合錢先生提供的視頻資料,能夠證明事故當日被告對路面進行了日常路況巡查和養護清掃,符合《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事發路段路面情況良好,并無明顯堆放、傾倒和遺撒雜物妨礙通行的跡象。因此,錢先生要求某公路工程建設公司賠償損失的主張,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寶山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錢先生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案件現已生效。(文中涉案人均為化名)
原標題:《騎車遇水坑打滑摔傷,開車擋風玻璃被飛來石子砸壞,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擔責?》
欄目編輯:顧瑩穎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郭劍烽 通訊員 陸藝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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