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隴西縣人民法院執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擔保反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8萬余元執行款全部執行到位。
2020年3月,尉某與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縣支行簽訂《農戶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人民幣24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借款年利率4.275%。2020年3月26日,尉某與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簽訂《委托保證合同》,對上述款項提供擔保。同日,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又與張某、何某簽訂《保證反擔保合同》。合同約定,由張某、何某向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證反擔保,對尉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反擔保責任。2020年3月30日,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縣支行向被告尉某發放了全部借款。后因尉某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且連續違約,截止2023年11月3日,尉某尚欠該銀行借款本金79812.32元未償還,經多次催收未果,2023年11月3日,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縣支行向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發出《代償通知書》,要求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履行擔保義務,即代償被告尉某借款本金79812.32元。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于2023年11月15日履行了擔保代償義務。2024年4月7日,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反擔保合同約定,向尉某、張某、何某行使追償權。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由被告尉某償還原告代償款79812.32元,并以此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二計息自2023年11月15日(代償之日)至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的利息。2024年4月30日前償還其中30000元及相應利息,剩余本息于2024年5月30日肖清償完畢。被告張某、何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該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因被申請人尉某、張某、何某未在法定期限內自覺履行義務。2025年3月6日,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尉某負債較大,無償還能力,張某、何某經籌措資金償還代償款,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張某、何某生活困難,且何某身患疾病還在康復階段,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其減免了后續利息,案件全部執行完畢 。
法官提醒:擔保與反擔保是經濟活動特別是個人或企業融資行為中常見的法律概念。我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即擔保人向債務人提供了擔?;蛘弑WC,為了分解擔保責任的風險,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即在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借款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即為擔保之擔保。《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追償權利的前提是: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同時,反擔保所擔保的主債權債務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反擔保人的追償的前提。也就是說,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前無權向反保證人追償。
借貸關系是一種常見的經濟行為,借貸關系中引入擔保反擔保法律概念,旨在確保在借款人無法按時償還借款時,為債權人提供額外保障,有第二、第三道還款來源,有效降低信用風險,增強借款人的信用背書,尤其是在借款人信用、經營狀況不佳或借款金額較大的情況下,及時在借貸合同中附隨法律規定的擔保反擔保條款,或獨立訂立《擔保反擔保合同》,不失為一種正確的選擇。
隴西圈子法律顧問
來源:隴西縣人民法院 隴西圈子整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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