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網報道:2023年7月19日,80多歲的劉大爺自行從養護院的二樓跳下墜落身亡。劉大爺的家屬將養護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調查,臨出事的前幾天,劉大爺的兒子將劉大爺帶出養護院去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以2萬元的低價將父親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
隨后,劉大爺回到養護院就做出了故意破壞護欄、情緒激動毆打護工等行為,稱想回家。劉大爺的兒子接到養護院的通知后,態度冷漠,也沒有來養護院看望父親。
(來源:央視社會與法)
劉大爺墜亡后,家屬劉先生遂以養護院違約為由訴至海門法院,要求養護院承擔違約責任,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醫藥費等共計40余萬元。
江蘇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協議明確約定了護理等級,不屬于24小時全天陪護,劉大爺在中午午休期間趁護理人員離開打水時擅離房間,并破壞二樓門窗后、翻越護欄自行跳樓以致死亡,該死亡后果非養護院違約行為造成,也非養護院履行合同所應當預見,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故意行為也無從防范。
(來源:央視社會與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養護院發現老人行為異常后雖未及時按協議約定解除合同,但第一時間將老人偏激、暴力傾向告知劉先生并要求其到養護院,已屬按約履行對老人的生活照料及告知義務。且養護院門窗設有防護,高度足夠防護正常成年人自窗戶墜落,故養護院已屬按約履行對老人安全防護義務。老人墜樓后,養護院及時發現并第一時間通知劉先生并陪同送醫救治,亦系按約履行合同約定的相關醫療救助義務。鑒于養護院對于老人自行破壞門窗自行跳下的行為及后果均無預見性,故不宜過分苛求養護院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該死亡后果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來源:央視社會與法)
劉先生知曉老人已患有老年癡呆癥在家已不能專人護理的情況下,應當積極送醫診斷治療,而不是轉嫁其應盡的贍養義務和監護責任,將老人移送至不具有治療功能的托養機構,明顯疏于關注老人的身體健康;也未就老人的實際身體狀況要求養護院提高服務等級;在養護院發現情況異常后數次通知張某等家屬來院時,又消極應對,平時缺乏探視、關愛,疏于關注老人心理健康,以致老人做出糊涂之舉。張某作為監護人和送養人,顯然有所失職。
法官進一步解釋,養護院僅能對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進行服務照料,子女不能錯誤地認為把老人安置在養老機構就可以一勞永逸,不用再履行探視及其他義務。如果支付相對低廉的托養費,卻要求養老機構承擔全部或大部分的監護職責,履行一般生活照料之外的其他職能,對于養老機構是一種苛求乃至不公平,有違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消息來源:央視網、上海法治網
法治浦東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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