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魯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鹿洼煤礦(下稱“魯泰控股鹿洼煤礦”)收到罰單,處罰機關為濟寧市能源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魯(濟)煤安罰﹝2025﹞015號內容顯示,2025年2月17-18日、21日,濟寧市能源局對山東魯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鹿洼煤礦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
1、33上04運輸順槽架棚巷道皮帶機尾處2架棚頂與頂板未塞緊、背實,不符合《33上04運輸順槽作業規程》“支架和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接頂和背實”規定;5301(1)綜采工作面65#、129#、130#液壓支架端面距分別為400mm、410mm、420mm,超過340mm;運輸順槽超前支護段1棵液壓單體支柱初撐力為10MPa,低于12MPa,不符合《5301(1)綜采工作面作業規程》“端面距≤340mm,超前支護單體支柱初撐力不小于12MPa”規定。
2、-450雙軌巷道乘車場未設置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期間不能阻止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五項規定;33上04運輸順槽帶式輸送機皮帶磨超溫灑水保護溫度傳感器,傳感器未與被監測點保持10-15mm距離,不符合《煤礦用帶式輸送機保護裝置技術條件》(MT 872-2000)4.5.4規定;4306(3)運輸順槽帶式輸送機沿線急停閉鎖未延伸覆蓋機尾10m范圍,不符合《煤礦用帶式輸送機安全規范》(GB 22340-2008)5.1.11規定。
3、井下支架存放硐室巷道長390m,2月份測定巷道風速為0.13m/s,低于0.15m/s,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4、支架存放硐室聯絡巷(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未安設照明設施,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5、4306(3)運輸順槽設計瞬變電磁超前探查范圍100m,運輸順槽Y18點前7m探查成果為85m范圍探查情況,未按設計長度探查賦水情況,不符合《煤礦防治水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33上04運輸順槽綜掘機機身前未安設攝像儀,無法監視工作面截割、支護、設備運行及其他作業情況,不符合《關于在煤礦井下重要作業場所安設(增設)視頻監控設施的指導意見》(礦安魯〔2023〕58號)“綜掘工作面在綜掘機機身前后各安設至少1臺攝像儀,監視工作面截割、支護、設備運行及其他作業情況”規定。
據悉,以上行為分別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濟寧市能源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立案。
對此,濟寧市能源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其罰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0,000.00),處罰決定日期2025年3月25日。
據魯泰控股鹿洼煤礦官方網站“鹿洼新聞”欄目內容,山東魯泰控股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安全總監,礦業公司黨委書記、執行董事、總經理賈廣海曾于3月12日帶隊到鹿洼煤礦檢查指導工作,礦業公司班子成員及鹿洼煤礦黨委書記、礦長趙明明等陪同檢查。檢查組對該礦井下各采掘作業地點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了認真檢查。反饋會上,檢查組對查出的問題進行了討論分析并提出了整改建議。13天后,魯泰控股鹿洼煤礦收到罰單。
其官方網站企業簡介欄顯示,魯泰控股鹿洼煤礦是國家級現代化礦井,礦井井田面積20.5平方公里,為獨立井田,煤層賦存平穩,地質儲量1.48億噸,可采儲量6000萬噸,核定生產能力130萬噸/年。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山東魯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鹿洼煤礦成立于2008年,負責人為趙明明。其總公司山東魯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則成立于2002年,注冊資本30332.94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李合軍。
來源: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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