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權益日 -
誠信至上
315消費者權益日是消費者了解自身權益、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日子。消費者應該積極行使自己的權益,同時也需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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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日是消費者了解自身權益、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日子。消費者應該積極行使自己的權益,同時也需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受到侵害。
某科技公司受某文化公司委托,開發數字藏品平臺,總費用18萬元,分4期支付。某科技公司完成開發后,某文化公司先后以公測功能還沒完善、還未測試功能是否正常、疫情期間沒上班無法公賬轉款等理由推延支付尾款。多次催收無果后,某科技公司遂起訴追討。某文化公司則以“用戶賬戶可多終端登錄存在安全隱患”“短信發送異常”等問題,主張系統存在重大缺陷,提起反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已付款項。
01
關于“用戶賬戶可多終端登錄”
系測試階段為核實用戶反饋并正常運營維護而采取的必要技術操作,且某科技公司承諾完善追溯機制,未構成合同約定的“重大安全漏洞”;
02
關于“短信發送異常”
該功能雖存在瑕疵,但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該功能為必備條款,且某文化公司自認因“無市場需求”而并未實際使用系統,進一步削弱其主張的合理性;
03
關于“安全隱患異議”
某文化公司在某科技公司催款階段從未提出安全隱患異議,直至訴訟才主張系統存在多項問題,且這些問題在合同中并無明確約定,某文化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前述系統缺陷確實導致平臺無法運營。
實踐中,技術委托開發合同雙方通常會約定軟件的主要功能,但難以就所有技術細節進行約定,且出于對更佳體驗和運營效果的追求,委托方也會在開發過程中提出改進優化的要求,從而出現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斷溝通、反饋、調整的情況。
因此,對于受托方是否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委托方合同目的是否實現的認定,除了按照合同約定或參照行業習慣,審查開發交付的軟件是否能夠實現合同約定的特定功能之外,還應兼顧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的溝通情況進行綜合判定。
建議在訂立技術委托開發合同時,合同條款的約定應盡量細化,尤其是對于開發軟件的各個特定功能的上線、測試及完善等技術細節;
建議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保持誠信善意溝通,注重協調平衡利益,爭取對軟件系統和技術服務是否符合實際使用需求達成共識,實現合同目的,達到雙方共贏。
供稿|民三庭(知產庭)徐捷、黃小萌
編輯|一糖
一審|一丹
二審|橙子
三審|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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