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永昌縣法院審結了一起違反安全義務責任糾紛案。雙方對騎馬過程中受傷造成的損失如何賠償達不成協議,遂依法作出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有力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汪某在本地某村開辦一家公司,從事畜牧業生產。汪某通過抖音宣傳公司創辦的馬術俱樂部,以招攬生意。張某是某市某國有企業職工,也是一位馬術愛好者。2024年3月,張某向汪某公司馬術俱樂部交納了會費,成為該俱樂部的會員。后張某在俱樂部騎馬時,不慎摔落,導致身體受傷,在醫院接受了手術治療,后好轉出院,并遵醫囑在家休養了3個月,支付醫療費近萬元。張某認為汪某公司未確保其人身安全,造成其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要求賠償。汪某公司稱已履行了相應的保障義務,張某受傷系與同伴互換馬匹所致,公司無過錯,不同意賠償。為此,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汪某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3000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經調解無效,遂判決:汪某公司賠償張某合理經濟損失的70%,其余30%由張某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健康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汪某公司作為涉案馬術俱樂部的經營者、管理者,對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張某在馬術俱樂部騎馬時不慎摔落,造成傷害,汪某公司在事發前并未對張某進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未強化管理制度,也未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汪某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張某受傷,侵害了其人身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其合理的經濟損失。張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到騎馬運動存在較高風險,在沒有佩戴全套防護裝備的情況下參與騎馬運動,將自己置于風險之中,且與他人換馬乘騎,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導致摔落受傷,對造成自身傷害具有明顯過錯,也應承擔一定責任,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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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供稿:永昌縣法院 楊寶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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