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國企市場化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國企效率和競爭力,但也帶來了嚴重的冗員問題。國有企業用工量龐大,為解決冗員問題而直接減員勢必會引發大量人員失業,造成社會不穩定。因此待崗制度作為“減震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失業帶來的不穩定性。
01.待崗制度沿革
待崗制度的確立與發展與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進程密切相關。20世紀90年代初期,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國有企業因生產任務不足,開始出現職工"放假"現象,這成為待崗制度的雛形。
1993年,國務院頒布《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首次從政策層面確立了待崗制度,明確企業可對富余職工實施待崗和轉業培訓,并賦予企業自主確定培訓期間工資待遇的權限,為待崗制度的實施提供了規范性依據。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范了待崗制度在勞動合同制度中的適用。該文件要求用人單位與富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就待崗或放長假事項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并通過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從而完善了待崗制度的法律適用規則。
在中央政策的指導下,各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相繼出臺實施細則。以北京市為例,原北京市勞動局先后制定《北京市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管理試行辦法》《北京市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管理辦法》《北京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構建了地方性待崗管理制度體系。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特別是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的轉軌,"下崗職工"這一特定歷史概念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在此背景下,對于企業無法提供工作崗位但尚未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統一界定為"待崗人員"。
02.待崗制度的法律界定與適用
我國現行勞動法律體系尚未對"待崗"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實踐中待崗與停工停產這兩個概念經常被混為一談,導致適用上的混淆。從勞動法理角度分析,待崗是指勞動者在保持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的前提下,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且未獲派新工作崗位的特殊勞動狀態。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勞動關系持續存在;其次,勞動者處于非在崗狀態;再次,具有臨時性和過渡性。待崗主要適用于企業改制重組、經營困難、業務調整等導致崗位暫時性缺失的情形,是企業實施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的過渡性安排。停工停產是指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政策調整等外部因素,或經營困難、生產任務不足等內部原因,導致全部或部分生產經營活動被迫中止,無法為勞動者提供正常工作條件的特殊狀態。該狀態的持續時間具有不確定性,可能呈現短期性特征,也可能因客觀情況持續較長時間,其終結時點主要取決于導致停工停產事由的消除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具體情形,結合勞動合同約定、企業規章制度以及實際履行情況,對二者作出準確認定。
盡管如此,待崗制度已在勞動用工領域得到廣泛適用,其適用范圍從最初的國有企業逐步擴展至各類市場主體,成為用人單位應對經營調整的重要人力資源管理工具。但待崗制度的合理性仍會引發諸多爭議。待崗期間職工的收入大幅降低,待崗期間的低工資難以維持家庭的正常開支,嚴重影響生活質量。尤其是企業在待崗期間長時間不安排工作且未給予合理補償,就可能涉嫌剝奪員工的勞動權利,使員工失去了通過勞動獲取報酬的機會。
03.如何有效實施待崗制度
一.待崗情形
在國有企業用工管理實踐中,待崗制度的適用主要基于以下情形:
01.組織架構優化調整
在國有企業實施重組、合并或改制過程中,因組織架構調整導致部分崗位被撤銷或合并,致使職工無法在原部門或企業內獲得合適的崗位匹配。這種情形下的待崗通常作為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的過渡性安排。
02.業務方向調整
因企業經營戰略調整、主輔分離、項目結束或市場需求變化等客觀因素,導致相關崗位出現暫時性或長期性閑置。此類待崗往往與企業的業務結構調整密切相關。
03.競爭性人崗配置
國有企業為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建立內部人才競爭機制,通過公開競聘、雙向選擇等方式實現人崗匹配。在此過程中,未能成功競聘或未被選聘的職工可能進入待崗狀態,以待進一步安置。
04.工作績效不達標
對于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或連續多個考核周期業績未達標的職工,經評估認定不適合繼續從事現崗位工作,且在經過必要的培訓與輔導后仍無明顯改善,采取待崗措施。此類情形主要適用于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經教育仍無法勝任崗位要求的職工。
二.待崗程序
01.待崗提議
待崗程序的啟動一般由職工所在部門發起。部門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書面待崗建議,具體說明待崗事由、事實依據、擬待崗期限等核心要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建議書應當詳細闡述待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確保程序啟動的正當性。
02.綜合評估與審批
人力資源部門收到待崗建議后,應當開展全面評估:對擬待崗人員的工作表現、崗位適配度進行客觀評價;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崗位安置可能性;評估待崗決定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評估通過后,按照內部審批權限,逐級報請相關負責人審批。在此期間,人力資源部門應當與擬待崗員工進行充分溝通,就崗位調整、轉崗培訓等替代方案進行協商。如雙方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員工待崗期間相關的權利義務。
03.辦理手續
待崗決定經批準后,人力資源部門應當規范辦理相關手續。制發《待崗通知書》,以書面形式送達員工本人,通知中應明確記載待崗起始時間、期限、待遇標準、培訓安排、重新上崗條件等核心事項。通知書應送達員工本人,并要求簽收確認。也可以與員工簽訂《待崗協議》,以合同形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為規范待崗管理制度的實施、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風險,在具體操作層面,建議采用"通知書+協議"的雙重形式:通過《待崗通知書》體現用人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同時以《待崗協議》形式與勞動者就待崗期間的權利義務達成合意。這種雙重形式既可以確保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又體現了協商一致的契約精神,能夠有效平衡企業管理權與勞動者權益保護。
04.待崗期間管理
一.遵守規章制度
待崗人員作為在冊職工,仍應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并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待崗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行為規范等。員工從事任何違反公司規定、有損公司利益或形象的活動,公司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二.培訓與指導
因待崗是實施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的過渡性安排,國企實施待崗應結合待崗人員的實際情況和公司發展規劃,為其安排再上崗培訓,幫助待崗人員提升自身素質和就業能力,為重新上崗做好準備。培訓可以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內容涵蓋職業技能、職業素養、行業動態等方面。
三.跟蹤評估
人力資源部門指定專人定期對待崗人員進行跟蹤評估,了解其思想動態、學習情況并形成書面記錄。對于待崗期間表現良好、培訓考核成績優秀、積極進取的待崗人員,優先賦予重新上崗的機會。重新上崗的崗位可能與原崗位相同或不同,薪資待遇也將根據新崗位的職責和要求進行相應調整。對于消極對待者,應當先行開展教育疏導,經多次勸導仍無改善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在實施待崗制度過程中,應當秉持合法合規的管理理念,通過完善制度設計、優化管理流程、強化培訓支持等系統性措施,構建科學合理的待崗管理體系。唯有如此,才能實現待崗制度的規范化運行,既滿足國企改革發展需求,又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最終達成勞資雙方的和諧共贏。
本文作者:王錦、韓英花、宋雨哲、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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