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對26起“百日攻堅”專項行動期間典型違法案例予以公開曝光,這些行為嚴重擾亂客運市場秩序,威脅群眾出行安全。
交通運輸執法部門正告所有違法經營者:法律底線不容觸碰,違法必究已成常態。歡迎社會各界通過“12328”熱線提供線索,我們將認真核實、嚴肅處理,共同織密監管網絡。
案例一:2025年03月12日,吉BF80822駕駛員王**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王**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二:2025年03月12日,吉B633F7駕駛員孫**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花小豬”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孫**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三:2025年03月12日,孫**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吉B633F7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花小豬”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孫**罰款2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四:2025年03月13日,吉BF68877駕駛員黃**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花小豬”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黃**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五:2025年03月13日,黃**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吉BF68877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花小豬”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黃**罰款2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六:2025年03月15日,吉BD8600駕駛員單**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單**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七:2025年03月16日,吉B189CL駕駛員尚**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尚**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八:2025年03月18日,吉BDC3519駕駛員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劉**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九:2025年03月18日,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吉BDC3519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劉**罰款2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2025年03月18日,吉BDB0660駕駛員張**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張**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一:2025年03月18日,吉B87XF5駕駛員高**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高**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二:2025年03月18日,吉B29K96駕駛員徐**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徐**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三:2025年03月18日,吉BF91717駕駛員史**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史**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四:025年03月18日,吉B561CT駕駛員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蔡**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五::2025年03月18日,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吉B561CT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蔡**罰款2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六:2025年03月18日,吉BF27802駕駛員張**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張**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七:2025年03月20日,吉BF90288駕駛員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劉**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八:2025年03月21日,吉BF96606駕駛員趙**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趙**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十九:2025年03月21日,趙**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吉BF96606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趙**罰款2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二十:2025年03月21日,吉B06AU8駕駛員夏**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夏**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二十一:2025年03月21日,吉B39T09駕駛員李**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滴滴出行”網約車APP接單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李**罰款65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二十二:2025年03月27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通過“滴滴出行”網約車APP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服務(吉B00H71、吉BF28005、吉BF65879、吉B922EM、吉B07TY7、吉BDB2886、吉BFA8288),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罰款30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二十三:2025年03月27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通過“滴滴出行”網約車APP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焦**提供服務,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罰款18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二十四:2025年03月27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提供網約車派單服務中存在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線上服務車輛吉BF61222,線下實際服務車輛新QF61222),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罰款18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二十五:2025年03月28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通過“滴滴出行”網約車APP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服務(吉B68WA6、吉B48BY5),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罰款30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案例二十六:2025年04月1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通過“滴滴出行”網約車APP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服務(吉B311HK、吉B212CH),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罰款300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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