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同款、平替成為熱銷代名詞,
那你告訴我,
我為了設計熬過的大夜,
熬白的頭發,
都算什么?
look in my eyes!
tell me why!
回答我!
原創禮服竟有“同款”,售價僅為四分之一......
和美公司(系化名)成立于2013年12月,是一家集設計研發、智能制造、私人定制、終端零售、品牌運營全方位的禮服產業集團。2022年某月,和美公司為旗下品牌獨立創作設計了 “同馨”秀禾禮服。
“同馨”禮服是一款精美的秀禾,以金銀、彩金繡線勾勒縫制,將色彩美學融入非遺蘇繡技法,天璽色常磬與赤玉紅撞色,鳳戲牡丹、盤金魚綴排布于身,袖口點綴精巧云龍紋,形制廓形、色系流轉,優雅大氣的設計凸顯東方女子的獨特氣質,符合現代年輕人的審美需求。
(示意圖非案涉設計稿,僅作參考)
此款禮服主要通過和美公司線下門店銷售,售價為13950元/件,一經上市,便收獲好評。但某天,和美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了“同款”禮服,且售價僅是自己的四分之一。
經調查,熊咪等三公司(系化名)在其運營的多個抖音賬號和經營的多家天貓網店中均宣傳、銷售“同馨”同款禮服,售價為3124 元。
和美公司設計的服裝被別人“復制”,加盟商要想方設法證明自己代理的秀禾是正版;消費者滿心歡喜挑選的秀禾服,花了大價錢買下來,結果上網一搜平價同款滿天飛,心情瞬間不美妙了;設計師看著自己辛辛苦苦設計的服裝,別人抄一抄設計就成了他們的,心疼自己的勞動成果沒有得到尊重……
這大大影響到了和美公司的銷量。
和美公司認為熊咪等三公司未經允許,擅自仿制、銷售“同馨”系列禮服設計,涉嫌著作權侵權。故訴至法院。
禮服設計具有獨創性,系應予保護的美術作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和美公司提交了設計手繪稿、設計作品歸屬權聲明、成衣制作照片、首次發表記錄,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證明其系涉案“同馨”禮服所繡圖案的著作權人,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本案中,“同馨”禮服中的刺繡圖案將龍、鳳凰、海水紋、花簇、枝葉、祥云、如意等元素相結合,在整體造型、線條組合、顏色搭配上,呈現出豐富美感和藝術效果,具有獨創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應予保護的美術作品。原告提交的小紅書 APP 首次發表內容,證明涉案美術作品于2023年7月首次對外公開發表,被告有接觸涉案權利作品的可能。
被告熊咪等三公司通過抖音平臺、天貓平臺展示、銷售的被訴侵權秀禾服前云肩與后云肩中間所繡鳳凰、祥云組合圖案與原告權利作品除細節上稍有差異外幾乎相同,下裙前飄、后飄對于花簇、蝴蝶、如意等的排列布局、輪廓形狀與原告權利作品完全吻合,構成實質性相似,系對案涉美術作品的模仿與抄襲。三被告分工合作,未經原告許可復制、發行上述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構成共同侵權,三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留存維權證據,保護合法權益
此案并非個例,根據《2023時尚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年度報告》的數據顯示,2021年服裝領域著作權侵權訴訟高達2272件,不正當競爭訴訟356件。面對日益增長的類似案件,應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在快消品時代,以“潮流”為導向的行業競爭愈發激烈,以服裝行業為例,伴隨互聯網電商的崛起,該行業正在面臨前所未有的巨大機遇與挑戰。對于從事服裝設計行業的企業而言,有必要充分了解著作權領域的保護模式,不斷加大和完善對服裝設計成果的保護。
“接觸”+“實質性相似”是著作權法領域侵權行為認定的重要判斷標準,“接觸”是指一方有機會接觸到另一方的作品。“實質性相似”是指兩件作品在表達上非常相似,通常涉及對作品內容、結構、風格、主題等方面的比較。
在此,法官要提醒服裝設計著作權人,需要留存的以便將來維權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作品設計底稿、創作說明書、著作權登記證書、授權許可合同、轉讓交易文件、作品出版文件、互聯網平臺公開發表宣傳及首筆交易數據等。當侵權行為發生時,也可以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打擊侵權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江蘇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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