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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記者從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于近日公布了一起健身房內組織賣淫的案件。被告人張某在某健身房原辦公區域內設置賣淫場所,招募多名女子從事賣淫活動,收取嫖資23萬元。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張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另外三名被告人因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及容留賣淫罪均獲刑。
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披露案情
案情簡介顯示,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張某在某健身房原辦公區域內設置賣淫場所,招募多名女子從事賣淫活動,招攬嫖客,從中獲利。張某安排被告人劉某管理賣淫場所、收取嫖資、帶領賣淫人員由客人挑選,每天獲得報酬300元;安排被告人李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維碼用于收取嫖資,并將嫖資提現后交給張某,每天獲得報酬300元。
期間,被告人張某收取嫖資23萬元。被告人周某提供賣淫場所,容留多人賣淫,并收取費用。
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組織多名女性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劉某、李某明知張某組織賣淫,為其提供協助和幫助,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張某組織賣淫,仍提供經營場所容留多人賣淫,構成容留賣淫罪。
法院指出,綜合考慮以上被告人坦白情節、認罪認罰,予以從輕懲處。依法以被告人張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劉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法官提醒,組織賣淫的犯罪分子通常在賓館、洗浴中心、會所等設置或變相設置賣淫場所,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利用現代化的交通與通訊設施,管理或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近年來,隨著新型傳播媒介的快速發展及廣泛應用,黃“毒”交易的隱蔽性更強,危害更大,提醒廣大居民增強法治意識,清醒認識黃“毒”的嚴重危害,堅決抵制賣淫嫖娼行為。
來源:南方都市報、N視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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