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寧檢察
知名財經自媒體博主
通過炮制假新聞
以有償刪帖為由
威脅、要挾企業(yè)支付“信息服務費”
敲詐勒索數額累計達70萬元
知名財經自媒體博主寇某借“發(fā)稿”行“敲詐”,不僅擾亂網絡環(huán)境,損害企業(yè)權益,更對營商環(huán)境造成不良影響。經上海市普陀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寇某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張冠李戴炮制“黑材料”
寇某是兩個金融類自媒體公眾號的創(chuàng)始人兼管理員,這兩個公眾號在金融財經行業(yè)內頗具影響力,主要發(fā)表經濟、金融相關文章,并通過與金融公司合作來賺取稿費、廣告費等收入。然而,常規(guī)的盈利模式無法滿足寇某日益膨脹的野心,他逐漸走上通過炮制假新聞、有償刪帖來牟取暴利的歧途。
2022年1月,寇某通過一個公眾號發(fā)布了一篇文章。文章故意將發(fā)生在某外地公司的惡性事件,張冠李戴到上海某公司,并暗示該公司逼迫借款人還款才導致該惡性事件發(fā)生。一石激起千層浪,這篇文章迅速引發(fā)輿情,短短數小時被各大平臺及媒體轉載。
平白無故背上黑鍋,上海某公司自然無法坐視商譽被損,于是迅速聯系寇某要求刪除不實文章。寇某趁機脅迫其簽訂所謂的“合作協議”,并以“信息服務費”的名義索取20萬元。為避免輿情進一步擴散、盡快消除負面影響,上海某公司不得不支付這筆費用,得逞后的寇某也隨即刪除了負面文章。
“續(xù)約”不成故技重施
一年后,寇某又找到該公司洽談“續(xù)約”事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于是,寇某決定故技重施。
2023年6月,寇某再次發(fā)布文章,在不清楚該公司高管實際分紅的情況下,強行加入主觀臆斷內容,點名指責高管分紅賺得盆滿缽滿,煽動大眾對該公司高管的仇視情緒。這一次,寇某更是獅子大開口,以刪帖為由脅迫該公司支付30萬元的“信息服務費”。
2023年8月,寇某的公眾號因以處置負面信息為由向企業(yè)索要財物,嚴重破壞營商環(huán)境,被相關部門依法關閉。寇某察覺事情不妙,主動向該公司退回30萬元“信息服務費”,但他的行為已然觸犯法律。該公司在搜集諸多文章截圖、媒體轉載等證據材料后報案,寇某被抓獲歸案。
經查,2022年至案發(fā),除了上海某公司,寇某還以相同手法敲詐勒索另一家金融公司,以在信息網絡上發(fā)布、刪除涉及被害企業(yè)負面信息等方式,威脅、要挾企業(yè)支付“信息服務費”,敲詐勒索數額累計達70萬元。
強迫交易還是敲詐勒索?
寇某到案后,其本人及辯護人辯稱,他向企業(yè)索取錢款屬于商業(yè)行為,企業(yè)并未因脅迫產生恐懼心理,且寇某并非主動聯系企業(yè),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區(qū)分敲詐勒索罪與強迫交易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為人是為了達成交易目的,牟取不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脅方式強迫交易,構成強迫交易罪;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通過威脅、脅迫手段利用被害對象的恐懼心理牟取利益,則構成敲詐勒索罪。
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寇某通過自媒體平臺發(fā)布被害企業(yè)的不實、負面信息,雖未主動聯系企業(yè),但企業(yè)出于對商譽受損的擔憂,聯系寇某刪稿或改稿,從而被迫簽訂高價“合作協議”,寇某每次刪稿要價20萬元至30萬元,企業(yè)負責人證詞顯示,簽訂協議系被逼無奈,且企業(yè)并不需要寇某的“服務”。這些證據均表明,寇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利用自媒體發(fā)布負面信息恐嚇企業(yè),實施新聞敲詐,收取的錢款名為“信息服務費”,實為保護費、刪稿費,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2024年10月,普陀區(qū)檢察院以寇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依法提起公訴。日前,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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