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接受社會監督,現將檢察人員落實“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填報情況向社會公布:
2025年第一季度,漳浦縣人民檢察院共填報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4件。
“三個規定”
“三個規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印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要求對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201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把記錄報告的重大事項,從司法辦案擴大到干部選拔任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監督執紀等5個方面,明確了需要記錄報告的具體情形,并實行月報告制度。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記錄報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印發《關于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若干問題的工作細則》,進一步規范了重大事項填報工作,完善了填報信息保密制度,明確了成果運用制度及抽查、督察、通報制度。
接下來,漳浦縣人民檢察院將持續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深入推進“三個規定”貫徹落實,嚴肅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營造良好司法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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