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檢察官研究案情。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7日、6月5日,鄧某兩次按照陳某的要求,安排施某開車從重慶市主城區運送毒品到石柱縣。6月5日,施某在開車運輸毒品途中被公安民警抓獲,民警查獲冰毒248.35克、麻古28.65克。在辦理鄧某、施某販賣、運輸毒品案過程中,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審查發現陳某、巫某有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于2020年1月13日向公安機關發出追訴陳某、巫某的決定;在辦理巫某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過程中,審查發現談某明知巫某販賣毒品而為其代購毒品,于2023年5月12日向公安機關發出追訴談某的決定。
通過連續三年的追訴漏犯漏罪,檢察機關共追訴販賣毒品的上家陳某、為販賣而購買毒品的下家巫某及4起漏罪、明知巫某販賣毒品而為其代購毒品的談某。2021年12月,陳某被判處無期徒刑;2023年7月,巫某被判處無期徒刑;2024年4月,談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提出上訴,后均被重慶市高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履職】
詳審細查,從證據的細節中篩查追訴線索。在審查鄧某、施某販賣、運輸毒品案時,檢察機關發現施某在2019年5月28日運輸毒品到石柱縣返回重慶后,通過微信告訴鄧某運輸毒品的小轎車有兩次違章未處理,鄧某回復“老板要給你打電話”。施某的手機通話清單顯示,在鄧某回復后1分鐘左右,陳某使用的手機號碼撥打了施某的電話。進一步審查發現,陳某的支付寶賬戶在同年5月29日、30日、31日收到巫某轉賬37400元。辦案檢察官認為陳某極有可能是鄧某、施某背后真正的販毒者,遂分別對施某、鄧某進行訊問,二人最終都供認陳某就是真正販毒的“老板”,漏犯陳某的身份被鎖定。
在審查巫某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時,辦案檢察官對比發現,巫某與陳某聯系購買毒品使用的手機號碼,在楊某運輸毒品案中也與楊某聯系過,并且關聯的微信號也能對應,電話、微信聯系時間節點等與楊某運輸毒品案高度吻合,巫某的另一起漏罪由此得以鎖定。
精準引導,提升公安機關偵查取證質效。追訴漏犯漏罪與查獲現行犯相比,偵查取證缺乏及時性,突破口供概率不高。因此,檢察機關引導偵查的思路對證據體系的構建和追訴的成敗影響極大。辦案中,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對2019年巫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查處、扣押的一部手機進行數據提取,發現了巫某長期涉足毒品交易的大量證據,成功解決了2019年兩筆漏罪所涉毒品用于販賣的證明難題。如檢察機關審查巫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發現巫某在2022年1月曾向吸毒人員馬某販賣零包毒品,遂要求公安機關圍繞該條線索收集證據。公安機關通過詢問吸毒人員和調取支付寶賬戶支付記錄,使巫某制造毒品的販賣目的得以明確。
辦案中,檢察機關了解到公安機關在辦理巫某委托談某代購毒品案時可能使用了技術偵查措施,一方面向市公安局技偵總隊說明巫某被疊加追訴符合使用技偵證據的條件,并要求給予支持,另一方面讓公安機關及時向技偵總隊申請調取技偵證據,強化追訴巫某漏罪和漏犯談某的證據體系。
偵檢協同,凝聚打擊毒品犯罪的合力。巫某所涉制造毒品案及追訴所涉漏罪的主要犯罪地均在石柱縣,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具有管轄權,而并案審查起訴對指控更加有利。因此,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與石柱縣公安局多次溝通、研判,雙方均認為該案是深挖巫某歷年漏罪最佳時機,通過追訴巫某可以有效震懾石柱毒品犯罪分子。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與石柱縣公安局分別聯系重慶市南岸區檢察院、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說明案件的特殊性并要求移送管轄。石柱縣公安局根據檢察機關要求,進一步補強了2012年巫某幫陳某運輸毒品的證據體系,將追訴巫某漏罪的時間線延伸至十年前。
【典型意義】
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提升追訴效果。追訴漏犯漏罪是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監督的重要內容,但同時也是極具挑戰性的工作之一。檢察機關追訴的案件,既要立得起,還要訴得出,最終還要法院判得下來。檢察機關上承偵查,下啟審判,對刑事審判的證據標準、原則最為熟悉。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時,要時刻牢記追訴漏犯漏罪的可能性,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一方面要拓寬證據審查范圍,以公安機關移送犯罪事實為主但不完全受其拘束,豐富追訴線索來源。另一方面對發出追訴通知的案件,要隨時關注偵查進展,督促公安機關收集必要的證據,為公安機關提供偵查思路,提高偵查質效。對于疑難復雜的追訴案件,檢察機關還可以主動與法院溝通,將符合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證據體系標準、要求及時傳達給公安機關。
重細節,精細化審查毒品犯罪案件證據。毒品犯罪的上下家之間環環相扣、聯系緊密,往往呈現“鏈條式結構”。任一環節的毒品犯罪分子被查獲,理論上都存在追訴上下家涉毒人員的可能,但實踐中毒品犯罪分子基本不愿意主動供出同案犯、上下家。即使漏犯進入公安機關視野,甚至被傳喚詢問,但往往都難以取得認罪供述。因此,檢察機關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時,要精細化審查證據,不遺漏任何可疑細節,從紛繁復雜的證據中,尋找解鎖毒品犯罪鏈條的“鑰匙”,為追訴漏犯漏罪奠定基礎。
注重構建追訴漏犯漏罪的客觀證據體系。司法實踐中,被追訴的販賣、運輸毒品犯罪分子拒不認罪者居多,認罪認罰者極少,通常難以根據口供定罪。但是,販賣、運輸毒品案件基本包含聯系商議、交付毒品、支付毒資等必要環節,每個環節又可能分為多種形式,比如聯系商議可能使用電話、微信等,支付毒資可能支付現金或支付寶轉賬,這些客觀證據相對容易收集。雖然單獨的客觀證據只能間接證明案件事實,但每一份客觀證據都有其真實、合理的存在原因。在販賣、運輸毒品案件的特殊情境中,齊備的客觀證據完全可能全面還原案件事實。檢察機關要注重客觀證據的收集、審查,對人物、時間、地點、資金、通話、信息等進行交叉比對,構建符合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足以對抗犯罪分子無罪辯解的牢固證據體系。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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