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
各類產品宣傳五花八門
稍不留神
就可能掉進消費陷阱
今天,就給大家分享一個
真實發生的案例
希望能為大家敲響警鐘
輕信“神藥”,病情加重
黃小姐長期被慢性鼻炎折磨。一次偶然的機會,微信好友廖某向她推薦了一款真菌多糖食用菌制劑,聲稱這款產品是“萬能神藥”,不僅能徹底治愈鼻炎,還對婦科炎癥、心臟病等多種疾病有顯著的調理效果。廖某還舉出了“有老師服用產品后成功修復五個子宮肌瘤”“剛出生的嬰兒服用產品成功降了黃疸”等多個案例,讓黃小姐不用質疑產品,放心食用,很快就能重回健康。飽受病痛困擾的黃小姐聽了之后心動不已,毫不猶豫地花4700多元購買了10多瓶該產品。
然而,服用一段時間后,黃小姐的病情不但沒有好轉,反而出現了頭暈、鼻腔出血等癥狀。她趕忙向廖某咨詢,廖某卻堅稱這是產品在發揮修復作用,讓她繼續按原劑量服用。
但黃小姐的不適癥狀愈發嚴重,無奈之下,她前往醫院檢查,結果被診斷出患有慢性咽喉炎、鼻中隔雙黎氏區小血管擴張等疾病。黃小姐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了,找廖某協商退款。由于協商不成,黃小姐將廖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法律規定賠償三倍貨款。
虛假宣傳,依法擔責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產品只是普通食品,根本沒有保健、治療的功能。廖某這種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方式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了欺詐,最終法院判決廖某三倍賠償黃小姐的損失,共計14148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時,必須真實、全面,不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本案中,廖某向黃小姐銷售的產品系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更非藥品,根本不具有保健、治療功能,而廖某將普通食品吹噓成能治療多種疾病的“神藥”,并明示案涉商品具有治療、改善鼻炎、婦科疾病之功能,屬于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方式銷售商品,構成欺詐,應予懲罰性賠償。
保健食品屬于特殊食品(有“國食健注”“食健備”的標識),它受《食品安全法》約束,只能調節機體功能,絕對不能宣稱有治療疾病的效果。
VS
藥品(有國藥準字標識)具有治療疾病的功能,受到《藥品管理法》的嚴格監管,不僅有明確的適應癥和藥理作用,還需要經過臨床驗證。
對于咱們廣大消費者來說
類似的消費陷阱防不勝防
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維權呢?
記住這幾個關鍵要點
?固定證據:
保留好購買憑證,如發票、收據;仔細拍攝產品包裝,注意記錄批號、執行標準等關鍵信息;在商家介紹產品時,通過錄音或錄像留存證據;同時,務必保存好未使用的產品實物,這些都是維權的重要依據。
?多渠道投訴:
當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行投訴。比如撥打市場監督管理局的12315熱線,或者登錄全國12315平臺;也可以向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12331)反映情況;還能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如果問題比較嚴重,可以通過司法救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鑒別產品:
對于保健食品、藥品的鑒別,也有簡單的方法。大家可以登錄國家市場總局的“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核驗保健食品信息;登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查詢藥品信息,這樣就能進行一些基礎的判定,避免上當受騙。
最后
再給大家提個醒
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藥物治療!
在面對商家天花亂墜的宣傳話術時,一定要保持警惕。要是聽到“根治”“包治”“無效退款”等這類絕對化的用語,可千萬別輕信。身體一旦出現問題,一定要到正規的醫療機構進行規范治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在商品買賣交易中,經營者有義務按照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與真實信息,消費者則有義務支付相應價款,此條款是保障交易公平、有序進行的基礎。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廖某對普通食品作虛假功效宣傳,嚴重違反此條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壹法中山融媒體工作室
編輯:高欣悅
一審:吳娟歡
二審:丁向娜
三審: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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