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們,在生活中,咱們難免會碰上些糟心事,比如遭遇了侵權、債務糾紛等,這時候可能就想著通過打官司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您知道嗎,打官司可有時效限制,也就是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今天要說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簡單來講,就是法律給咱們的權利保護設置了一個時間期限。從咱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那一天開始算,要是超過了這個規定的時間,還沒去行使權利,那可能就沒辦法再請求法院保護咱們的權利了。舉個例子,隔壁村的老李借了老王一筆錢,說好一年后還。可到了還錢日子,老李沒還,老王也沒催。過了三年,老王突然想起來這事兒,跑去法院起訴老李,這時候老李要是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老王就可能敗訴,錢就很難要回來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 。這是咱們日常生活中最常碰到的訴訟時效規定。不過,法律也有一些特殊情況的規定。像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等。
這里得提醒大家,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也有講究。一般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比如說,您買了個商品,當時沒發現有問題,過了一段時間發現質量不合格,那訴訟時效就從您發現問題那天開始算。
家人們,了解訴訟時效很重要,可別讓自己的權利 “過期作廢”。要是還有更多法律難題,關注我,小政為你一一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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