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車輛指的是外廓尺寸、重量等方面超過設計車輛限界的及特殊用途的車輛,經特制或專門改裝,配有固定的裝置設備,主要功能不是用于載人或運貨的機動車輛,如救護車、消防車、警車、工程救險車、軍事監理車等。
網友咨詢:
作業中的特種車輛發生事故,交強險賠不賠?
戴麗萍律師解答:
特種車輛作業過程致第三人受傷屬于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的一種情形,交強險承保公司應當承擔賠付責任。
法律規定特種車輛必須投保交強險,而特種車輛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業而非道路交通行駛,其特殊作業帶來的風險有別于道路交通行駛帶來的風險。保險公司應當在明確了特種車輛的風險特征并承諾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后,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明知是特種車輛而予以承保的情況下,發生責任事故,保險公司理應予以賠償。
戴麗萍律師補充: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車險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無責賠償限額18000元、醫療費用無責賠償限額1800元、財產損失無責賠償限額1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戴麗萍律師
浙江孚吉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長期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及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辦理了大量的勞動工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幫助當事人妥善處理各類糾紛,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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