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署名是判斷作者身份的依據。
網絡文學中,
作者一般不直接署真名,而是以筆名替代。
如果同一篇網絡小說出現在不同的網絡平臺,
網文的筆名都相同,但真名不同,
又應當如何判斷誰是真正的作者呢?
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回顧
周周公司是“美麗小說網”的運營方。2019年5月,為成為“美麗小說網”的簽約作者,李某通過電子郵件向周周公司發送《T小說》的大綱及部分正文,署名“阿巴巴”。次日,周周公司與李某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約定李某將該小說著作權獨家轉讓給周周公司。協議附件為簽約作者李某的資料表及身份證復印件。
李某與周周公司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
李某簽約作者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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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起,周周公司獨家上線并更新“阿巴巴”撰寫的《T小說》。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間,李某通過電子郵件分多次向周周公司發送小說章節文稿,共計500余章,字數達110余萬字。
李某交稿記錄
2023年9月,周周公司發現,期期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運營的“大眾小說”APP中向公眾提供了《T小說》的在線閱讀與下載服務,署名也是“阿巴巴”。
經比對,“大眾小說”APP中顯示的《T小說》內容與“美麗小說網”中《T小說》內容一致。周周公司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期期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2萬余元。
期期公司辯稱,2018年3月,鄭某與北京某傳媒公司簽訂《權利轉讓書》,將《T小說》著作權轉讓給北京某傳媒公司,轉讓書顯示鄭某筆名為“阿巴巴”。其后,北京某傳媒公司將《T小說》著作權層層轉授權至期期公司,故期期公司在“大眾小說”APP提供《T小說》是經過上游權利人合法授權,不構成侵權。
鄭某與北京某傳媒公司簽訂《權利轉讓書》
審理中,期期公司表示,其在涉訴后才要求授權方提供涉案小說完整的授權材料。因自身運營決策已在APP下架《T小說》。即便人民法院認定期期公司構成侵權,周周公司所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注:文中公司、網站、APP名稱,作者筆名等均為化名)
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作者的署名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筆名。根據周周公司與期期公司分別提交的證據顯示,涉案小說作者署名為“阿巴巴”,但周周公司的證據顯示“阿巴巴”的真名叫“李某”,而期期公司的證據顯示“阿巴巴”的真名叫“鄭某”。李某與周周公司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時,填寫了作者資料表并附有身份證件,同時還提交了作品大綱。作品大綱記載的內容與《T小說》在故事人物、故事背景、故事主線基本一致,結合李某向周周公司發送電子郵件的交稿情況,符合一般網絡小說創作規律,可認定李某創作完成了《T小說》。
相反,期期公司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鄭某的筆名為“阿巴巴”,但未附有任何可證明鄭某真實身份的材料,其創作過程、交稿過程亦無從考證。綜合以上情況認定李某系《T小說》的真實作者。
鑒于期期公司提交的鄭某系《T小說》原始作者的證據存在明顯瑕疵,且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故人民法院難以認定期期公司取得了作品傳播授權。期期公司在其經營的“大眾小說”APP中傳播《T小說》,使得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期期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周周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據此,松江區人民法院綜合考慮作品的篇幅、知名度、創作難度、期期公司侵權行為的方式、傳播范圍、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以及周周公司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判決期期公司賠償周周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
一審宣判后,期期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階段,期期公司與周周公司達成調解方案,期期公司支付周周公司和解款4萬元。
法官說法
張凌辰
松江區人民法院
商事審判庭
四級法官
郝白婷
松江區人民法院
商事審判庭
四級法官助理
網絡文學背后商業價值的全產業鏈深度開發,彰顯著網絡文學產業的旺盛生命力和生產力,但蓬勃發展的背后也暗藏隱憂。網絡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現象屢見不鮮,給網絡文學的規模化、市場化發展帶來隱患。同一篇網文出現在不同的網絡平臺,誰才是這篇網文真正的作者,網絡小說運營者對于作品的著作權又應當如何審查呢?
一、如何確定網絡小說的作者身份
在紙質媒介時代,作者一般將所寫文字作品落筆于手稿之上,因此手稿是證明作者身份的重要依據。進入互聯網時代后,許多網文作者的創作過程都借助于計算機完成,且這些作者都不署真名而是以筆名替代,使得認定作者身份的難度進一步加大。
根據“署名推定”原則,作品的署名是判斷作者身份的依據,而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也可作為確定作者身份的證據。通過以上證據不能判斷作者身份的情況下,應結合作品的創作規律,如作家的寫作風格、創作類型、用詞習慣、語言風格,作者本人的生活履歷或著作財產權所獲經濟利益的流向等來進行綜合判定。
本案中,周周公司與期期公司的證據均證明涉案小說作者使用“阿巴巴”作為筆名,但二者的真實身份卻并不一致。人民法院認為,與周周公司簽約的“李某”,其簽約過程、創作過程、交稿記錄符合網絡小說的一般規律,且“李某”的身份信息可查。相反,無任何證據證明“鄭某”創作了涉案小說,且“鄭某”的真實身份無從考證。人民法院綜合以上因素認定“李某”系涉案小說的作者。
二、網絡小說運營者應當如何審查作品著作權
作為專門運營網絡小說的平臺,有義務在傳播作品時審查作品著作權。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種權利,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權利,因人身權專屬于作者,不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作者僅可以將著作財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
由此可見,網絡小說平臺作品的來源一般有兩種:一是直接由作者轉讓。在轉讓的情形下,平臺需要審核作品的作者身份信息、稿件來源和署名、內容是否合法、轉讓的財產權內容;二是經過作者或者上游權利人授權。此種情形下,平臺除審核作品以上信息外,還要審查授權的權利類型(著作財產權類型)、授權方式(如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或一般許可)、授權期限、授權鏈路等。平臺應當在約定的授權范圍內使用作品,不得超越權限使用作品版權,以避免陷入侵權糾紛。
本案被告在涉訴后雖立即將被訴侵權作品作下架處理,但其事先未能審查作品的完整授權鏈路,特別是作者的身份信息,涉訴后才要求授權方提供涉案小說完整的授權材料,存在明顯過錯,故人民法院結合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三、網文作者進行文學創作的注意事項
對于網絡文學的盜版侵權現象,網文作者需要用好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手中作品的著作權,以便后續維權所需:
1. 注意保護作者身份。創作完成后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做好署名工作,保留作品的底稿、交稿記錄等原始載體,必要時可以進行公證或者時間戳認證。
2. 注意著作權歸屬。明確與他人特別是網絡平臺的合作模式是著作權轉讓、著作權許可使用、合作創作還是委托創作,明確作品后續開發收益的歸屬。
3. 注意著作財產權轉讓、授權內容。每一項著作財產權都具有獨特的價值,在網絡文學中,作者尤其需注意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
作者在努力創作的基礎上,也要增強自己的權利保護意識;平臺也需注意著作權權屬及授權的合規審查,以便進一步保障著作權人和公眾的權益,營造更加公平和開放的互聯網創作環境。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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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知識產權審判庭
文字:郝白婷
責任編輯:郭燕
編輯: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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