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辦理業務時,因落座轉椅未坐穩摔傷,責任該由誰承擔?
近日,雁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
2023年4月7日16時左右,伍某到某銀行辦理取款業務。等待叫號期間,他坐在辦理業務窗口隔壁(該窗口未開放)前的轉椅上并左右轉動。取款業務辦理完后,伍某起身走向該未開放窗口,準備坐到剛才坐過的轉椅上清點錢數,卻因落座未坐穩不慎摔倒。
事發后,銀行工作人員迅速反應,拿靠枕給伍某枕著頭部,調高空調溫度防止其著涼,并撥打120急救電話,隨后陪同伍某就醫。然而,伍某向銀行索賠未果,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約98598元。
?雁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伍某在取款前已在大廳轉椅上就座并轉動,應知曉椅子底部裝有滑輪,再次準備就座時,能預見轉椅可能滑動?,F場錄像顯示,伍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再次坐轉椅時未先扶住椅子,因疏忽大意未能坐穩導致摔倒。
?伍某主張銀行提供轉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經查詢,目前銀行大堂椅子類型并無相應行政規范。銀行大堂同時提供固定座椅和轉椅供客戶選擇,且無證據證明設置轉椅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此外,伍某摔倒后,銀行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妥善處理,拿來靠枕墊頭、調高空調溫度、撥打120并陪同就醫。
?法院認為,銀行已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等相關規定,法院判決駁回伍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等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擔責,但該義務有合理邊界。本案中,無證據證明銀行大堂轉椅有缺陷或隱患,伍某摔倒系自身疏忽,且銀行事后處理得當,故無需擔責。
來源:衡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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