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氣注水的時候發生漏水
樓下鄰居家里積水嚴重
造成的損失
該由誰來承擔?
是樓上的業主還是供暖公司呢?
近日
武川縣法院就受理了一起
因暖氣注水導致財產損害糾紛案件
PART 1
基本案情
圖片來源網絡
2024年10月4日凌晨兩點,某小區一樓東戶的蘇某某回家后發現二樓西戶溫某某家里因暖氣注水漏水,導致水沿著天花板漏到了蘇某某家里,積水嚴重,甚至部分家具也因水浸泡而損壞。經樓上漏水的溫某某檢查后發現,漏水的原因是家里的暖氣管道缺失止水閥才導致漏水。
原來,由于二樓西戶的溫某某長期不在該小區入住,而二樓東戶趙某某為了自家取暖效果更好一點,在溫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拆除了溫某某家的暖氣止水閥,導致二樓暖氣注水期間漏水,淹了一樓蘇某某家。
事后,蘇某某將二樓西戶的溫某某和二樓東戶的趙某某還有供暖公司訴至法院,索賠損失。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趙建孝充分了解了案情,考慮到本案標的額較小、當事人經濟能力有限,且鑒定費用高、耗時長,可能導致“贏了官司、虧了錢”的結果。為實質化解矛盾,減輕當事人訴累,趙建孝決定先嘗試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PART 2
調解過程
調解過程中,趙建孝在充分聽取了各方當事人訴求后,結合本案實際,耐心為雙方當事人梳理案情,積極為雙方當事人算清“一筆賬”。
就原告而言,鑒定費用高需要先期墊付,且鑒定周期長,鑒定完畢后還需要再次開庭審理。就被告而言,如若確定是由他的過錯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由其承擔鑒定費用,這樣他需要賠償的金額也將大大增加。而且大家本來就是鄰居,一個單元住著,以后抬頭不見低頭見,不如盡最大的可能調解起來,以和為貴。鑒于此,承辦法官趙建孝通過耐心細致地說明利害關系、列舉法律依據,并從情理的角度出發,以“遠親不如近鄰”的道理來化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最終,原被告摒棄前嫌,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二樓西戶的趙某某承擔主要責任,二樓東戶的溫某某承擔次要責任,二被告共賠償4570元做一次性了結并當場履行,被告某新能源公司不承擔相關賠償責任,至此,案件圓滿解決。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本案中的原被告是樓上樓下的鄰居,本應和睦相處,卻因漏水原因產生糾紛,直至訴諸法律,而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沒有簡單地執行裁判,而是耐心協調,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因地制宜地提出解決方案,最終促成和解。
▌責任 編輯:李靜
▌校對:段麗娜
▌審核:郝新新
▌ 稿件來源:武川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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